在法家歷史上,李悝處在什麼地位?

前言

百家爭鳴是指春秋時期到戰國時期知識分子中不同學派的湧現及各家族流派之間爭芳鬥豔的局面。在中國歷史上,春秋戰國是思想和文化最為輝煌燦爛、群星閃爍的時代。這一時期出現了諸子百家彼此詰難,相互爭鳴的盛況空前的學術局面,在中國思想發展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

在法家歷史上,李悝處在什麼地位?

百家爭鳴的盛大場面

法家作為諸子百家中的重要代表學派,以富國強兵為己任,據《漢書·藝文志》中記載:

"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制。《易》曰"先王以明罰飭法",此其所長也。及刻者為之,則無教化,去仁愛,專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於殘害至親,傷恩薄厚。"法家不是純粹的理論家,而是積極入世的行動派,它的思想也是著眼於法律的實際效用。”

法家著名的代表人物有管子、李悝、韓非子、申子、公孫鞅、李斯等人,看到這些名字,我們會發現法家的人物更多的參與了政治活動,遠遠勝過儒家、道家等其他著名學派。其中尤其以李斯最為著名,正所謂成王敗寇,李斯作為一統天下的始皇帝的丞相,在史書中佔據了更多的篇幅,故而更廣為人知,被稱為法家最完全的執行者。

除了李斯,法家其他代表人物中堪稱第一的就是李悝了,李悝作為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在法學領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尤其是創作了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堪稱中國法家之始。接下來就由筆者帶大家走進《法經》這部鉅著,通過這本書瞭解李悝的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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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



在前人的基礎上創作《法經》

首先筆者要明確一點,就是在《法經》成書前,華夏文明中就已經存在法律的概念了,頒佈了許多不盡完善的法典,所以才稱《法經》是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而非第一部法典。據《左傳·昭公·昭公二十九年》中記載:

"冬,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

我們可以看到,在李悝之前,封建階級的統治者就嘗試用法律對人民進行管理,但是這些法律很具有侷限性,比如秦的法律規定傷害耕牛者要被處以死刑,而齊規定傷害耕牛者要繳納鉅額罰款,這就是因為秦地經濟遠遠落後齊地,需要更多的農業人口,所以也對農業生產資料更為重視。

由此可見,由於各個諸侯國家的實際情況不同,所以對法律條文的制定也不能全然相同。法律不同於思想,需要將其融入到社會活動中去起到管理和約束的作用,因此要從實際出發,不脫離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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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雕像

因此李悝在前人的基礎上,閱讀了大量存世的法典並進行歸納總結,創作了《法經》,這件事有著劃時代的重要意義:這個時間節點上,我們知道周朝已經漸漸失去了對諸侯國的統治力,在其禮法禮崩樂壞後,周朝的法律也慢慢失去了作用,這才導致各個諸侯國都因地制宜,創作了各自的法典。

往後看,始皇帝還沒有完成統一天下的大業,車同軌字同文這種將各國不同文化統一的事情更不存在。所以《法經》的重要意義就是形成了一部可以在不同國家不同背景下通用的且符合華夏文明的法典,而且可以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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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雕像

雖然《法經》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其仍然存留在大量"重禮"的思想,正式確認了與封建等級相適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從而表現了封建等級制度的森嚴。據《淮南子·泰族訓》中記載:

"李克竭股肱之力,領理百官,輯穆萬民,使其君生無廢事,死無遺憂,此異行而歸於善者。"客觀的說,李悝的《法經》中也存在大量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其中提到的"刑不上大夫,故誅左右。",就表明了他保護特權階級而忽視底層百姓的利益,非常不可取,但是我們要辯證的看待這件事,接下來就讓我們瞭解為什麼稱其可以成為以後歷代法典藍本的原因。”

制定覆蓋全社會的法律框架

之前我們提過,《法經》的重要意義就是形成了一部可以在不同國家不同背景下通用的且符合華夏文明的法典,而且可以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如果我們閱讀法典,會發現法典的組成形式比較類似,都是幾個大篇章下面以完整的小條文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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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平代表法律的公正

比如我們的主人公,就將《法經》歸納總結為六篇三個組成部分,分別是盜、賊、網、捕、雜、具。這六篇,就組成了覆蓋華夏文明內的各個不同國家的全社會法律框架體系,讓我們一一瞭解。

其中盜、賊、雜三篇是涉及到財產、人身安全和社會安定的篇章,盜篇指出了什麼是損害其他人財產的行為,比如偷竊、搶奪、侵佔等等行為。在古代,由於生產力有限,許多底層階級要靠不停的勞作才能滿足正常的生活所需,因此財產以生產資料為主,如果生產資料被髮展佔有,將嚴重影響到自身的生存。賊篇指出了什麼是損害其他人人身的行為,比如殺人、傷害、毆打等等行為。

在古代,由於信息傳播的不便,許多人離不開出生地百里,溝通不暢,因此不同地方會發展出私法、私刑,難以共同管理。所以這兩篇明確統一了全國的犯罪行為,給了各階層一個是否違反了法律的參考。相比於上兩篇,雜篇主要指不會對社會安定造成巨大損失的犯罪行為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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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國時代的刑法過於嚴酷

但是光知道什麼是犯罪行為還不夠,據《史記·七十列傳·循吏列傳》中記載: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備,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司馬遷的意思是說只要百姓守法,那麼就很容易治理,國泰民安,不需要嚴酷的政策。這也和我們主人公的思想不謀而合,網、捕、兩篇就是指斷案和抓捕犯人的法律條文。在夏朝到商周是奴隸制社會,奴隸和底層百姓的命並不十分值錢,往往是一點小錯就被處死甚至株連。但是在《法經》中明確規定了各種懲治犯罪行為的條款,概括來說是大罪大斷,小罪小斷,無罪不斷,從而維護了底層百姓的權益,是社會的一個巨大進步。而具篇可以看作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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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經》書影

筆者認為,正是因為上文提到的原因,所以《法經》才能稱得上是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而能在兩千餘年前成書的李悝,更是具有遠遠領先於當時時代的眼光,堪稱前無古人。

用法律為武器鞏固變法成果

在《法經》成書後,我們的主人公並沒有停止探索的腳步,而是積極變法。法家的思想核心是著眼於法律的實際效用,以具體的法律條文來指導社會發展,由於符合統治階級的需求,因此法家學派發展十分迅猛,大量的人加入了法家(但其實是為了便於得到君王的賞識而入仕的投機行為)。所以,許多法家弟子只知道空喊富國強兵的口號,而真正的法家先賢,則能拿出十分具體的措施,並在實際運用中獲得巨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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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國最出名的囚犯孫臏

雖然以今天的目光來看,戰國時期的生產水平和現代毫無可比性,不過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和之前的時代如商朝比,也是有大幅度的提高的。生產力的提高會導致社會生產和分配的巨大改變,舊的規則和習慣無法適應,必然會產生新的規則和習慣,而能在眾人之中脫穎而出的提出新規則的人,也必定是社會的精英,這就是變法的產生。戰國時代變法者眾多,我們的主人公也是其中之一,據《史記·八書·平準書》中記載:

"齊桓公用管仲之謀,通輕重之權,徼山海之業,以朝諸侯,用區區之齊顯成霸名。魏用李克,盡地力,為彊君。自是以後,天下爭於戰國,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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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畫像

從後世的評價我們能看出,李悝變法對魏的重要意義不次於管仲之於齊國。而他變法之所以成功的重要原因,就是用法律為武器,鞏固了變法的成果。

自古改革必然侵犯過去佔據利益的舊勢力,從而容易被破壞,這種例子在戰國時代簡直數不勝數,而李悝的變法被稱為變法之始,後世眾多變法者都是在他的基礎上演變而來,尤其以商鞅為最,這其中最關鍵的原因就是這些變法者在變法實施伊始就明確了賞罰準則,並且在權力的配合下得到了嚴格的實施,可以說李悝用法律為武器鞏固變法成果,為後來的無數成功的變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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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悝註定因《法經》名垂青史



結論

法家思想包括倫理思想、社會發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諸多方面,是建立在人性觀基礎上的誠信觀和義利觀。縱觀中國的封建王朝中,當國力達到巔峰時,最關鍵的原因就是形成了完善的法治體系和賞罰機制,當這點滿足後,隨之對應的就是百姓的道德水準水漲船高,繼而社會的財富分配形成了良好的流動機制,使百姓滿意,所以國家才能強盛。

在遠古時代,法律對於百姓是陌生的,因為統治者刻意隱蔽了法律條文,他們希望以此保留神秘感,始終讓百姓對法律有一種敬畏之心,從而在日常生活中瞻前顧後,不敢擅動,然後便可以奴役百姓使百姓成為統治階級需求的工具。

其實許多有識之士如子產,趙鞅都已經敏銳地發現了這種做法的弊端,那就是體現不出法律的公正性,只是單純將法律作為一種武器來使用,無法對社會發展起到規範作用,所以都嘗試將法律公佈。而李悝更是集大成者,他創作了第一部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雖然後世仍然詬病其中有些量刑過重,但已經具有了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為後世法家弟子指明瞭明確法理這條路,堪稱中國法家之始。


參考文獻

1《漢書》 班固

2《左傳》 左丘明

3《淮南子》 劉安

4《史記》 司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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