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法者論法:《商君書》全書精華概覽

述法者論法:《商君書》全書精華概覽

亂世之權

元宵已過,我仍在家中隔離。這幾日讀罷《商君書》,內心久久不能平靜。

商鞅,是一個真正的法家。因為他有法在心,依法而行,極端卻不衝動。從商鞅身上,我們看到了一個理想主義者的影子,他的內心始終湧動著有為之士的無盡激情,血液裡奔流著強烈的進取慾望,意志、靈魂、秉性、智慧都是為法而生的,這一切註定了由他來創造一番烈烈偉業。有人評價說法家是烈亂之學,我並不這樣想。我認為,法家十分注重事實基礎和實用性。他從人性出發而述法立法,主張“因人情”,而不是從動物本能出發,更不是從信仰教化出發,這就是他的獨特之處。他在《商君書》中以簡練直白的觀點、峻峭利索的風格,毫不畏懼地將他的理念展現在我們面前。

一、商鞅其人

商鞅(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複姓公孫,名鞅。戰國中期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少好刑名之學”,專研以法治國,受李悝、吳起等人的影響很大。後為魏國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時對魏惠王說:“公孫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為相。”又對惠王說“王既不用公孫鞅,必殺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後,魏惠王對公叔痤囑託不以為然,也就沒有照做了。公孫鞅聽說秦孝公下令國中求賢者,欲收復秦之失地,便攜同李悝的《法經》到秦國去。通過秦孝公寵臣景監,商鞅三見秦孝公,提出了帝道、王道、霸道三種君主之策。只有霸道得到秦王的讚許,併成為秦國強盛的根基。前359年任左庶長,開始變法,後升大良造。

公元前359年,正當商鞅輔佐秦孝公醞釀變法時,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起來反對變法。他們認為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商鞅針鋒相對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復,何禮之循?”“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禮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從而主張“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商君書·更法篇》《史記·商君列傳》)。這是以歷史進化的思想駁斥了舊貴族所謂“法古”“循禮”的復古主張,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準備。

周顯王十三年(前356年)和十九年(前350年)先後兩次實行變法,變法內容為“廢井田、開阡陌,實行郡縣制,獎勵耕織和戰鬥,實行連坐之法”。這時太子犯法,商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刑其太傅公子虔與老師公孫賈。秦孝公十六年(公元前346年),太傅公子虔復犯法,商鞅施以割鼻之刑。變法日久,秦民大悅。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前340年,率秦趙軍敗魏國公子昂將軍,魏割河西之地與秦,將人民遷居至大梁,此時魏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衛鞅因功封於商十五邑。

後世認為,商君之法太過刻薄寡恩,設連坐之法,制定嚴厲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鑿頂、抽肋、鑊烹之刑。尤其是軍功爵制度,造成秦國貴族多怨。秦國公族趙良勸說商君積怨太深,宜“歸十五都,灌園於鄙”,“不貪商、於之富,不寵秦國之教”,商鞅不聽。前338年,秦孝公崩,惠文王即位,公子虔告商鞅謀反,商鞅逃亡至邊關,欲宿客舍,結果因未出示證件,店家害怕“連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斃”;欲逃往魏國,魏人因商鞅曾背信攻破魏帥,亦不願收留。後來商鞅回到商邑,發邑兵北擊鄭,秦國發兵討之,殺鞅於鄭國黽池,死後被秦惠王處“車裂之刑”於彤,滅商君之族。

二、《商君書》全書精華語句

更法第一

1.疑行無成,疑事無功,

2.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負於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訾於民。

3.愚者闇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

4.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

5.三代不同禮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賢者更禮,而不肖者拘焉。拘禮之人,不足與言事;製法之人,不足與論變。

6.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

7.愚者之笑,智者哀焉;狂夫之樂,賢者憂焉。

墾令第二

1.民不貴學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勉農而不偷。民不賤農,則國安不殆。

2.重刑而連其罪,則褊急之民不鬥,很剛之民不訟,怠惰之民不遊,費資之民不作,巧諛噁心之民無變也。

3.農靜,誅愚亂農之民欲農,則草必墾矣。

4.愚農不知,不好學問,則務疾農。知農不離其故事,則草必墾矣。

5.重關市之賦,則農惡商,商有疑惰之心。農惡商,商疑惰,則草必墾矣。

農戰第三

1.凡人主之所以勸民者,官爵也;國之所以興者,農戰也。

2.善為國者,其教民也,皆從壹空而得官爵。

3.善為國者,倉廩雖滿,不偷於農;國大民眾,不淫於言,則民樸一。

4.善為國者,官法明,故不任知慮;上作壹,故民不偷淫,則國力搏。

5.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戰而尊。

6.詩、書、禮、樂、善、修、仁、廉、辯、慧,國有十者,上無使守戰。國以十者治,敵至必削,不至必貧。國去此十者,敵不敢至;雖至,必卻;興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

7.百人農,一人居者,王;十人農,一人居者,強;半農半居者,危。

8.聖人知治國之要,故令民歸心於農。歸心於農,則民樸而可正也。

去強第四

1.以強去弱者,弱;以弱去強者,強。國為善,奸必多。

2.以法去法者,強;以法致法者,削。

3.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國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亂至削;國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強。

4.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興國,行罰,民利且畏;行賞,民利且愛。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重者不來。

5.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七賞三,削國刑五賞五。

6.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故曰:行刑重輕,刑去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刑至事生,國削。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惠,惠生於力。舉力以成勇戰,戰以成知謀。

7.興兵而伐,則武爵武任,必勝;按兵而農,粟爵粟任,則國富。

說民第五

1.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譽,奸之鼠也。

2.章善則過匿,任奸則罪誅。

3.罰重,爵尊;賞輕,刑威。爵尊,上愛民;刑威,民死上。

4.民勇,則賞之以其所欲;民怯,則刑之以其所惡。

5.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刑。故刑多則賞重,賞少則刑重。

算地第六

1.故為國之數,務在墾草;用兵之道,務在一賞。

2.夫民之情,樸則生勞而易力,窮則生知而權利。

3.民之生,飢而求食,勞而求佚,苦則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民之求利,失禮之法;求名,失性之常。

4.故聖人之為國也,入令民以屬農,出令民以計戰。

5.民之性,度而取長,稱而取重,權而索利。

6.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勞苦者,民之所惡也;顯榮佚樂者,民之所務也。

7.刑人有列,則君子下其位;戮人衣錦食肉,則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則羞功;小人冀其利,則伐奸。

開塞第七

1.「民愚,則知可以王;世知,則力可以王。」民愚,則力有餘而知不足;世知,則巧有餘而力不足。

2.故以愛王天下者,並刑;力征諸侯者,退德。聖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則後於時,修今則塞於勢。

3.故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

4.夫正民者:以其所惡,必終其所好;以其所好,必敗其所惡。

5.治國刑多而賞少,亂國賞多而刑少。

6.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

7.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以去刑。

壹言第八

1.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時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國務不可不謹也,事本不可不摶也。

2.故治國者,其摶力也,以富國強兵也;其殺力也,以事敵勸農也。

3.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長亂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長亂,秉權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奸於上而官無不,賞罰斷而器用有度。

錯法第九

1.臣聞古之明君,錯法而民無邪,舉事而材自練,行賞而兵強,此三者治之本也。

2.不榮則不急;列位不顯,則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則民不貴上爵。列爵祿賞不由其門,則民不以死爭位矣。

3.故凡明君之治也,任其力不任其德,是以不憂不勞而功可立也。

戰法第十

1.凡戰法必本於政勝,則其民不爭;不爭則無以私意,以上為意。故王者之政,使民怯於邑鬥,而勇於寇戰。

2.王者之兵,勝而不驕,敗而不怨。勝而不驕者,術明也;敗而不怨者,知所失也。

立本第十一

1.凡用兵,勝有三等:若兵未起而錯法,錯法而俗成,俗成而用具。此三者必行於境內,而後兵可出也。

2.是以強者必治,治者必強;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強者必富,富者必強。

兵守第十二

1.而慎使三軍無相過。壯男過壯女之軍,則男貴女,而奸民有從謀而國亡;喜與其恐,有蚤聞,勇民不戰。壯男壯女過老弱之軍,則老使壯悲,弱使強憐,悲憐在心,則使勇民更慮,而怯民不戰。

靳令第十三

1.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奸。

2.以刑治,以賞戰。求過不求善。

3.國以功授官予爵,則治省言寡;此謂以法去法,以言去言。國以六蝨授官予爵,則治煩言生;此謂以法致法,以言致言,則君務於說言,官亂於治邪。邪臣有得志,有功者日退,此謂失守。守十者亂,守壹者治。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蝨者亡。

4.六蝨:曰禮樂,曰詩書,曰修善,曰孝弟,曰誠信,曰貞廉,曰仁義,曰非兵,曰羞戰。國有十二者,上無使農戰,必貧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謂君之治不勝其臣,官之治不勝其民,此謂六蝨勝其政也。十二者成樸,必削。

5.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上。

6.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

修權第十四

1.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

2.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

3.故賞厚而利,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私親近。

4.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

5.賞誅之法,不失其義,故民不爭。授官予爵,不以其勞,則忠臣不進。行賞賦祿,不稱其功,則戰士不用。

6.夫廢法度而好私議,則奸臣鬻權以約祿,秩官之吏隱下而漁民。

徠民第十五

1.今晉有民,而秦愛其復,此愛非其有以失其有也,豈異東郭敞之愛非其有而失其徒乎?且古有堯舜,當時而見稱;中世有湯武,在位而民服。

刑約第十六[缺]

賞刑第十七

1.聖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刑則令行,壹教則下聽上。夫明賞不費,明刑不戮,明教不變,而民知於民務,國無異俗。明賞之猶,至於無賞也;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

2.所謂壹賞者,利祿官爵,摶出於兵,無有異施也。

3.天下豪傑賢良從之如流水。

4.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

5.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

6.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

7.所謂壹教者,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群黨,任譽清瘻,不可以富貴,不可以評刑,不可獨立私議以陳其上。

8.彼能戰者,踐富貴之門;強梗者,有常刑而不赦。

9.富貴之門,必出於兵。

10.殺人不為暴,賞人不為仁者,國法明也。聖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賢者不憂。聖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

畫策第十八

1.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

2.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勝民之本在制民,若冶於金,陶於土也。本不堅,則民如飛鳥走獸,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

2.行間之治,連以五,辨之以章,束之以令,拙無所處,罷無所生。是以三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

3.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

4.刑輕者,不得誅也。必得者,刑者眾也。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善,而民善。

5.明主不濫富貴其臣。

6.國亂者,民多私義;兵弱者,民多私勇,則削。

7.人之慾賤爵輕祿,不作而食,不戰而榮,無爵而尊,無祿而富,無官而長,此之謂奸民。所謂治主無忠臣,慈父無孝子。

8.恃天下者,天下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強敵者,先自勝者也。

9.黃鵠之飛,一舉千里,有必飛之備也。麒麟騄駬,日行千里,有必走之勢也。虎豹熊羆,鷙而無敵,有必勝之理也。

10.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境內第十九(缺)

弱民第二十

1.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

2.兵易弱難強,民樂生安佚,死難難正,易之則強。

3.民辱則貴爵,弱則尊官,貧則重賞。以刑治民則樂用,以賞戰民則輕死。

4.法枉治亂,任善言多;治眾國亂,言多兵弱。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治省國治,言息兵強。

5.明主之使其臣也,用必加於功,賞必盡其勞。人主使其民信如日月,此無敵矣。今離婁見秋毫之末,不能以明目易人;烏獲舉千鈞之重,不能以多力易人;聖人之存體性也,不能以相易也。

6.背法而治,此任重道遠而無馬牛,濟大川而無舡楫也。

御盜第二十一[缺]

外內第二十二

1.民之外事,莫難於戰,故輕法不可以備之。奚謂輕法?其賞少而威薄,淫道不塞之謂也。何謂淫道?為辯知者貴,遊宦者任,文學私名顯之謂也。

2.賞多威嚴,民見戰賞之多則忘死,見不戰之辱則苦生。

3.民之內事,莫苦於農,故輕治不可以使之。

4.故為國者,邊利盡歸於兵,市利盡歸於農。邊利盡歸於兵者,強;市利盡歸於農者,富。故出戰而強,入休而富者,王也。

君臣第二十三

1.處君位而令不行,則危;五官分而無常,則亂;法制設而私善行,則民不畏刑。君尊則令行,官修則有常事,法制明則民畏刑。

2.法制不明,而求民之從令也,不可得也。

3.明王之治天下也,緣法而治,按功而賞。

4.民之於利也,若水於下也,四旁無擇也。民徒可以得利而為之者,上與之也。

5.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聽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

禁使第二十四

1.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賞罰也。賞隨功,罰隨罪,故論功察罪,不可不審也。

2.故先王不恃其強,而恃其勢;不恃其信,而恃其數。

3.今夫飛蓬,遇飄風而行千里,乘風之勢也。探淵者知千仞之深,縣繩之數也。故託其勢者,雖遠必至;守其數者,雖深必得。

4.今夫幽夜,山陵之大,而離婁不見;清朝日□,則上別飛鳥,下察秋毫。

5.今亂國不然,恃多官眾吏。吏雖眾,事同體一也。夫事同體一者,相監不可。

6.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能相為隱。

7.利合而惡同者,父不能以問子,君不能以問臣。吏之與吏,利合而惡同也。夫事合而利異者,先王之所以為端也。民之蔽主,而不害於蓋,賢者不能益,不肖者不能損。

慎法第二十五

1.世之所謂賢者,言正也;所以為言正者,黨也。聽其言也,則以為能;問其黨,以為然。故貴之,不待其有功;誅之,不待其有罪也。

2.故有明主忠臣產於今世,而能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破勝黨任,節去言談,任法而治矣。使吏非法無以守,則雖巧不得為奸;使民非戰無以效其能,則雖險不得為軸。

定分第二十六

1.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

2.今先聖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

3.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

4.故夫智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智。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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