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法家的代表作——《法經》

春秋戰國時期,是我國思想學術的一個繁榮時期。《漢書·藝文志》的記載,數得上名字的一共有189家,後歸納成不同的學派。有九家、十二家等不同分類方法。


法家的代表作——《法經》

法家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於夏商時期的理官,成熟在戰國時期。齊國的管仲、晉國的郭偃、鄭國的子產等人是法家學派的思想先驅。


法家的代表作——《法經》

李悝(前455——前395年),戰國時政治家。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濮陽人。曾任魏文侯相,主持變法。經濟上推行“盡地力”和“善平糴”的政策。他彙集當時各國法律編成的《法經》,是我國古代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法典,

《晉書·刑法志》說:“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唐律疏儀·名例律》說:”魏文侯師於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法經》現已佚失,東漢的桓譚在其著作《新論》中輯錄評述過《法經》,但此書在南宋時也已失傳。現存文獻中最早提到《法經》的是曹魏時期的《新律序》。《晉書·刑法志》介紹了《法經》的制定經過、篇目和立法宗旨,成為現在瞭解《法經》的主要文獻。

《法經》共分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由三部分級成。

第一部分是正律。由《盜法》《賊法》《囚法》《捕法》四篇組成。《盜法》是關於侵犯私有財產行為的處罰規定。如規定:”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即大的盜竊罪發配到邊疆當守卒,重大盜竊罪處死刑。即使窺宮、拾遺也構成盜竊罪而分別處臏刑、刖刑。《賊法》是關於破壞統治秩序行為的處罰規定。如規定:”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殺人的本人處死,並且沒收他的家產,株連及妻子。殺二人的,連及母親。《囚法》是關於關押罪犯的規定,《捕法》是關於逮捕罪犯的規定。出二法內容皆無從考證。

第二部分是雜律,即《雜法》,是關於對"正律"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規定。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六禁“中有:”淫禁“,關於對違反婚姻家庭制度的處罰規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狡禁“是關於盜竊符璽,非議國家法令者處以死刑並籍沒家產的規定,如”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城禁”是關於對非法通過軍事要塞越城逃跑的處以死刑甚至族刑的規定,如“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者夷其鄉及族。”“嬉禁”是關於對賭博的處罰規定,如“博戲罰金三市。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太子賭博也要受到笞刑,如不改則要被廢立。“徒禁”是關於對擅自集聚的處罰規定,如“群相居一日以上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金禁”是關於對官員受賄的處罰規定,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不誅也。”“逾制”是關於職官僭越制度的處罰規定,如“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第三部分為減法,即《具法》,是關於量刑原則的規定,包括根據不同犯罪情節,予以加刑減刑兩個方面的規定。以減刑為主。如“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即十五歲以下的重罪減三等,輕罪減一等,六十以上的犯輕罪依情判刑,重罪依法減刑。

《新論》說:“李悝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說明《法經》的產法宗旨和首要任務是維護當時新興的階級政治經濟利益。鎮壓盜賊,尤其是不堪忍受剝削壓迫而起義的農民。

《法經》雖然可考的內容並不完整,但作為戰國時期制定法的代表者,其影響是深遠的。首先,《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任務,其次,《法經》確立了封建刑律的編纂體例。


法家的代表作——《法經》

由於《法經》體例嚴謹,內容豐富,自它產生以後,成為歷代王朝立法的模式。商鞅對秦國的法制進行重大改革,就是以《法經》為藍本,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改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這六律。並在些基礎上進一步充實。以此來治理秦國。使秦國由弱變強,秦始皇統一中國後,繼續推行商鞅之律。西漢建立後,蕭何受命制定法律,以秦六律為藍本,並在取捨秦律的基礎上,新增戶、興、廄三篇。合為九章,稱為“九章律”。其後封建律典又不斷完善。所以,《法經》作為我國曆史上第一個比較系統的法典,為封建制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礎。因而,《法經》成為我國的封建法典之源。李悝也被尊為我國封建法律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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