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法家的代表作——《法经》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思想学术的一个繁荣时期。《汉书·艺文志》的记载,数得上名字的一共有189家,后归纳成不同的学派。有九家、十二家等不同分类方法。


法家的代表作——《法经》

法家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是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法家的代表作——《法经》

李悝(前455——前395年),战国时政治家。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濮阳人。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的《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晋书·刑法志》说:“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唐律疏仪·名例律》说:”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法经》现已佚失,东汉的桓谭在其著作《新论》中辑录评述过《法经》,但此书在南宋时也已失传。现存文献中最早提到《法经》的是曹魏时期的《新律序》。《晋书·刑法志》介绍了《法经》的制定经过、篇目和立法宗旨,成为现在了解《法经》的主要文献。

《法经》共分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由三部分级成。

第一部分是正律。由《盗法》《贼法》《囚法》《捕法》四篇组成。《盗法》是关于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处罚规定。如规定:”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即大的盗窃罪发配到边疆当守卒,重大盗窃罪处死刑。即使窥宫、拾遗也构成盗窃罪而分别处膑刑、刖刑。《贼法》是关于破坏统治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如规定:”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杀人的本人处死,并且没收他的家产,株连及妻子。杀二人的,连及母亲。《囚法》是关于关押罪犯的规定,《捕法》是关于逮捕罪犯的规定。出二法内容皆无从考证。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是关于对"正律"以外的其他犯罪的规定。主要包括”六禁“和”逾制“。”六禁“中有:”淫禁“,关于对违反婚姻家庭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狡禁“是关于盗窃符玺,非议国家法令者处以死刑并籍没家产的规定,如”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城禁”是关于对非法通过军事要塞越城逃跑的处以死刑甚至族刑的规定,如“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者夷其乡及族。”“嬉禁”是关于对赌博的处罚规定,如“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太子赌博也要受到笞刑,如不改则要被废立。“徒禁”是关于对擅自集聚的处罚规定,如“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金禁”是关于对官员受贿的处罚规定,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不诛也。”“逾制”是关于职官僭越制度的处罚规定,如“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第三部分为减法,即《具法》,是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包括根据不同犯罪情节,予以加刑减刑两个方面的规定。以减刑为主。如“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即十五岁以下的重罪减三等,轻罪减一等,六十以上的犯轻罪依情判刑,重罪依法减刑。

《新论》说:“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说明《法经》的产法宗旨和首要任务是维护当时新兴的阶级政治经济利益。镇压盗贼,尤其是不堪忍受剥削压迫而起义的农民。

《法经》虽然可考的内容并不完整,但作为战国时期制定法的代表者,其影响是深远的。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任务,其次,《法经》确立了封建刑律的编纂体例。


法家的代表作——《法经》

由于《法经》体例严谨,内容丰富,自它产生以后,成为历代王朝立法的模式。商鞅对秦国的法制进行重大改革,就是以《法经》为蓝本,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改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这六律。并在些基础上进一步充实。以此来治理秦国。使秦国由弱变强,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续推行商鞅之律。西汉建立后,萧何受命制定法律,以秦六律为蓝本,并在取舍秦律的基础上,新增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章,称为“九章律”。其后封建律典又不断完善。所以,《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典,为封建制法律奠定了重要基础。因而,《法经》成为我国的封建法典之源。李悝也被尊为我国封建法律之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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