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用法律而直接用民事習慣,將會產生什麼後果?

先明確兩個概念,標題裡所指的“法律”就是我們所說的“成文法、制定法“

,就是直接寫在白紙黑字上能反覆適用的法律條文,所謂的民事習慣,指的就是在長期的司法過程中形成,沒有經過成文化的處理類似民事糾紛的司法習慣。

其次,我們要了解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究竟以什麼為主要內容。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用法律而直接用民事習慣,將會產生什麼後果?

我國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

我國判決依據的是事實和法律,這裡的法律只能是具體的成文法(制定法),不能是不成文法(民事習慣)。也就是說只有成文法才是我國法律體系的主要內容。這也就決定了我國在具體審判案件過程中的適用依據只能是法律,而不是所謂的“民事習慣”。

這也和我國的法律傳統有關。從我國春秋戰國時期李悝制定《法經》之後,我國就一直注重用成文法解決法律糾紛。在近代以來,我們學習了德國和日本的法律傳統,也逐漸將成文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主要內容。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用法律而直接用民事習慣,將會產生什麼後果?

我國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重視成文法對於法律適用的作用。相反,英美國家才注重通過長期形成的司法習慣(司法判例)處理問題。比如英國,至今還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英國的憲法,是自公元1215年《自由大憲章》頒佈以來至今700多年的憲政習慣的總和。

我國審判直接適用民事習慣的後果

1.審判過程出現程序性錯誤,這將直接作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改判或者引起再審的事由。理論上講這樣的程序性錯誤是致命的:即使法院依據民事習慣作出的該裁判是符合公平正義,也將直接因為裁判的依據不合法(違背程序)直接導致案件進入再審環節。

不過,依照我國現在司法實踐的做法,比起程序,我們可能還是更注重結果的正義(實體正義)

,在部分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雙方認為裁判結果合理,符合公平正義而沒有上訴,這樣的案件一般也不會追究。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用法律而直接用民事習慣,將會產生什麼後果?

2.法院的審判過程會受到檢察院的監督,依據民事習慣作出該裁判的法官可能被追責

適用民事習慣而不是法律作出判決可以說是審判人員所犯的低級錯誤,不過也有可能是因為法律中對於裁判事實沒有相應的條款,對此的處理辦法是尋找與裁判事實最接近的條款,而不是直接適用民事習慣進行裁判。

3.最高法發佈的指導性案例屬於司法習慣的一種,但其在民事審判中的作用是“參考作用”。因此,在適用指導性案例時必須先有具體的成文法法條,才能繼續適用指導性案例。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用法律而直接用民事習慣,將會產生什麼後果?

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並不允許法院直接跳過成文的法律而適用民事習慣,不僅在民事領域如此,在行政、刑事等審判領域同樣也是如此。適用習慣裁判案件會極大增加法官斷案的任意性,導致各種冤假錯案的發生,這是我國當前司法實踐所不能允許的。

日常更新法律小短文,講述法律小故事,歡迎評論加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