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在行動|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兩大風險提示!

法律援助在行動|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兩大風險提示!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的強大,我國的法律相關法規也越來越完善,我們的身邊時常會出現一些難以解決的法律糾紛,而大多數不懂如何通過法律來解決問題。為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工會法律援助工作,加大依法維權力度,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即日起,呼和浩特總工會將開啟《法律援助在行動!》欄目,每期將有一位優秀法律援助律師為您解答當下遇到的法律問題,引導和幫助職工或農民工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法律援助在行動|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兩大風險提示!

為妥善預防與應對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爭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我們針對勞動關係相關法律問題作出一些風險提示,呼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增強責任意識、法治意識與大局意識,依法依規助力疫情防控工作,為全力以赴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力量。

法律援助在行動|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兩大風險提示!

楊帆:合星律師事務所民商法律師

提示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兩大風險提示!

楊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來自呼和浩特市總工會00:0003:43

風險提示一:用人單位應主動為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者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提示主體】用人單位

【提示的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目前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在上下班的途中和工作期間,戴口罩是為了防止因工作而感染。此舉屬於勞動保護的措施和內容,所以企業開復工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要按照政府的要求,做好疫情應對,各體防護等防控措施。應當為勞動者配備口罩等勞動防護用品,並嚴格進日常體溫監測,依法依規履行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切實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風險內容】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二:用人單位不得與處於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期間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提示主體】用人單位

【提示的依據】

2020年1月24日人社廳作出的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是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此外,上述職工無法正常提供勞動,系因病休或者執行隔離措施所致的,履行了合理告知義務以後有別於曠工行為,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據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風險內容】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中止勞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如果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


女職工普法維權知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公佈。《規定》共16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同時,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予以廢止。2012年5月新華社受權全文發佈該《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附錄: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冷水作業;

  (二)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低溫作業;

  (三)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高處作業。


  三、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四、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一)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二)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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