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沒告訴你:法律條文更新後,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2個要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長,影響因素多,涉及的管理性規定多,實踐中違法建築、明招暗定、“黑白合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突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難度很大。訴訟中的合同效力問題、鑑定問題、損失賠償問題、優先權行使條件問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問題等缺乏統一裁判規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執行異議之訴糾紛等相互交織,處理難度增大。

法官沒告訴你:法律條文更新後,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2個要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對於以上問題都有了新的轉變性的規定,關於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又有哪些轉變呢?

一、滿足前提條件下的突破合同相對性

主要包括,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繼續加強對實際施工人權益保護,規定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有權向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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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二十三條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後,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通過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說是切實保障了實際施工人能順利拿到相應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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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際施工人的確定

根據案情判斷是否可能有轉包、分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或單位,導致實際施工人的出現。其次判斷所謂的實際施工人和其合同相對方的關係,因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的認定並不是以包工頭為準,包工頭只是實際施工人的代表,實際施工人作為法律擬製的一種特殊組織,通過判斷兩者的關係來確定是轉包、分包還是合作、合夥,如果是合作、合夥關係,那麼其對外則應與合作或合夥方作為同一法律主體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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