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ataman


這種假設案例實際是刑事案件中很常見的問題,答案也非常簡單,題中只是說沒有直接證據,但沒有說其它間接證據,而對於殺人等惡性犯罪,更是即使有確鑿的間接證據也可以給予定罪的!



我不是法務人員,可能並不專業,但間接證據應該有很多種吧,比如案發時間需要有不在現場的證明,假如無法證明,則作為重要證據之一。

還有與死者的矛盾關係,因為極少有無故殺人者,大多都有一定矛盾衝突,所以查找與死者和殺人者是否有仇怨,也是分析死者被殺原因的假設分析。


對於只有間接證據的,需要對多種間接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只有整體合乎邏輯推理才可讓罪犯沒有話說!

不過法律對於確實無法用鐵證證明的,即使間接證據都比較牽強,罪犯又死不認罪,確實不能直接給予定罪,正所謂“疑罪從無”,法律也在盡力避免錯抓錯殺等冤假錯案的發生。

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有罪之人即使僥倖苟活於世,相信也是整天提心吊膽,法理可能無法將其定罪,可天理難容,遲早都會報應臨身的,只是早晚的問題!


遇我得福


定不了罪的,定罪好像要,人證,物證,殺人動機等俱全。

說個真實案例,我家有個親戚在法院當過審判員,他跟我說過這麼個案子:

兒子捅了人,他老子來頂罪。但人證物證啥的都全,本來我親戚以為差不多能直接可以定罪了,結果兇器找不到了。他老子交代兇器給扔湖裡了,但那時候哪有條件從湖裡撈東西啊。結果就卡住了,他老子又硬頂著說人是他捅的,結果就這樣僵持下來了,最後只能不了了之了。


力量與和平


這種情況只在電視裡存在。

真實情況如下:

如果你要殺一個人,並且湮滅證據,那麼你一定會做很多的前期謀劃,你的言行會在很長時間內不正常,這詢問你周圍的人就能得到證明。

而且你準備的時間越長,你洩漏的蛛絲馬跡就越多,你就越會被抓住。

如果你是突發爭執,失手殺人,然後逃離,你的心態會在短期內失態,大概一週內吧。這段時間被抓你幾乎就是竹筒倒豆子,言無不盡。

除非你逃離一兩年,才能把這事從心態上平復。

總之,如果你想像特工一樣,殺了人就脫身,沒有幾次殺人經驗是做不到的。

實際中,只要你能一口咬定沒殺人,而且能至少3次大致的說明你當時確實不在現場,幾乎不會送你去法院,偵查裡就是3-5次重複提審你,而且是在你精神特別疲憊的時候,這時你連編謊話的能力都不會有。

能做到這點的也只有特工,普通人也只有一些當官的,見過大場面的人才有這種定力。

還有一個就是證據鏈,當你沒有不在場證明,又與死者有矛盾,錄口供時還對相同問題有不同回答,再隨便找得到你的一件與死亡有關的證物,就構成證據鏈了。


親面獸


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兇器,沒有目擊證人,兇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兇手,會給他定罪嗎?

以我瞭解掌握的知識,當以上證據條件還不具備,同時又無紮實的間接證據證實他為兇手,這個罪還真定不了。

先講個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那是個菜子花花金黃的季節。某鄉鎮糧站保管員夜半丟失了上萬元收糧款。當時該案單位沒報公安,而是檢察院相關人員介入調查,結果,該糧站一年輕保管員自首,主動承認是他半夜起來解手時做的案。

按說此事就好解決了吧?有人主動承認是自己乾的,檢察院做為自辦案件,按程序走就行了。可是,檢察院僅辦了個監視居住,把自認盜竊的年輕人安排在一賓館調查訊問,後又將此案移交給了公安辦。

接手後我們方明白,這個案還真不好辦。

案情大致如下:

該糧站保管員下午從銀行取出第二天收糧需要付出的收糧款,並將現款裝進一個軍用挎包裡,剛回糧站遇老鄉請客吃飯,便一起去了。酒足飯飽,該保管回寢室把裝錢的包壓頭下倒身就睡了。

早上醒來,包不見了,錢沒了!

市局保衛處與市檢察院來人組織調查,中途冒出本站職工某某,主動承認是他當晚拿走了那個裝有上萬元收糧款的包。

他講,當天凌晨左右,他起床解手,隨手撿一石頭順牆划著向廁所走去,途經丟包人門口時,碰開了門,見他頭枕挎包沉睡不醒,知道包裡有錢,取走包,到廁所解了手,見牆邊有一鋤頭,扛起就跑進塊菜麻地,把錢裝自己口袋裡,把挎包順手挖坑埋了。

錢有多少,票面多少,包內除錢外還有的物品,這一切與自首者交待的口供完全吻合。現場勘察,作案時,用石塊劃下的印痕也歷歷在目……

可是,怎麼也找不到那把鋤頭,怎麼也找不到交待埋包的地點,怎麼也找不到那丟失的現鈔……

那個糧站自認盜竊的年輕保管,帶著辦案人員跑遍了糧站附近以及周邊的菜麻地,可就是沒有他交待的埋包點。

他咬遍了自己的父母、親戚,稱把錢放在了他們家裡,搜查證都開了一遍又一遍,可全是瞎扯蛋。

最要命的是,他始終堅持這包就是他拿了,只是記不清那錢,那包,究竟自己放在了哪。

據調查,此人絕對沒有神經病。但不排除有心理疾病,從心理學上講,有一種人,心理上潛藏有一種被外界關注,重視的渴望,為此不惜聲名狼藉,自找罪受。

或許“自首”者就屬有此心理疾病的人,但是,由於沒有足以證實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所支持,這個案,儘管有嫌疑人的口供,以及相關間接證據支持,但仍然無法定案,當然也更不可能以他的口供來定罪。

綜上所述,題主問:如果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兇器,沒有目擊證人,兇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兇手,會給他定罪嗎?

回答當然是不會的。但這並不是說,沒有直接證據肯定就定不了殺人兇手的罪。

誠然,對直接證據必須搞紮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千萬也不要忘記還有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與案件主要事實有關聯的各種間接情況,只要把這些間接情況的各種情節聯繫起來,購成了一個證據體系,在實在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時,如果間接證據確實,充分,一環扣一環,不脫節,足以排除其它的各種可能性,從而得出唯一的結論時――

這種情況下,對拒不認罪的殺人兇手也是可以定罪的。


友德之聲


什麼證據都沒有,等於是意想,如何能定罪呢?公安局只能走訪一下,對嫌疑人問都無權問。

我老家就出過這樣的事,一老人在家與兒子搞不好關係,就把家產全部搬到女婿寂,與女婿女兒共同生活。一年後,兒子去找他爹,女兒女婿都說已經失終半年多了。他們四處都尋到家了,就是不見人。

兒子懷疑是女兒女婿合謀殺了他爹,就去報警。警察說你一點證據都沒有,你說他們殺人,我們以什麼理由去傳詢他們?你回家先把屍體找到再來報案。

一個七十多歲的老人,現在三十多年過去了,一直信無音詢。就這樣不了了之。


凝解


根據間接證據也可以定罪的,這很常見。

種種跡象表明,吳謝宇弒母案就是靠間接證據定案的。

例如,如果有如下間接證據,個人覺得可以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了。

假設兇手與死者是夫妻關係。

1.小區的電梯監控拍到兇手與死者一邊激烈爭吵,一邊進入房子。

2.兇手與死者的聊天記錄死者有婚外情。

3.兇手有網購兇器的記錄,並且在家裡找到兇器的包裝。

4.鄰居聽到死者減救命的聲音,便過來想看看是怎麼回事,剛好看到兇手血淋淋拿著兇器從家裡衝岀來,逃跑。

5.公安機關找到了兇手的血衣,經過DNA檢測,是死者的血跡。

6.公安機關經過屍檢,在死者的幾個指甲裡找到血跡,經過DNA檢測,是兇手的血跡。發現死者的傷㡾與鄰居所看到的兇器所造成傷痕一致。

單個的間接證據,不能認定構成犯罪;但一糸列的間接證據,有機組合起來組成證據鏈條的,也是可以認定構成犯罪的。


毒辯律師王如僧


你要知道,世界上有很多破不了的案子,最後都是不了了之的。

殺人是要償命的,一個人不可能無緣無故去殺一個人,假如你有殺一個人的必要,那麼你跟他一定存在因果關係,就是殺人的動機!殺人動機在jc辦案的時候會第一時間偵查,什麼人和死者有仇,什麼人希望他死,都是重點懷疑對象。也許你會想,我不承認便是了,我想說,不是誰都有勇氣坐在冰冷的審訊室面對著一句句審問,你都能保持鎮定不露出一點破綻的!

如果你說你真的毫無動機的去殺人,那麼你不是一個深井病,就是內心收到極大扭曲的變態,以報復社會為理由展開的殺人,以白銀連環殺人案為例,兇手毫無關係毫無動機的隨機殺人,確實讓jc很難辦,雖然最後被抓住了,但我想如果兇手只殺了第一個人就收手,jc也並不可能抓住他吧?不過話說回來了,你真是變態,你就不會及時收手,現在的科技越來越發達,每一次作案,你總會不小心留下蛛絲馬跡,而一點點的疏忽,都能讓你被繩之以法。

別看電影那些高智商犯罪,看起來殺死個人很容易也把jc耍得團團轉,但是真正現實中是沒有劇本安排的,任何事都有可能超出你的預算。

最後說一句老話,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假如你真的逃脫了法律的制裁,你卻逃不過自己往後餘生帶來的心驚膽戰,每一次身邊想起警笛,都會使你的心狠狠的顫抖起來!


阿左87


法證學上有個公理叫羅卡定律,意思是,凡有接觸,必留痕跡。這個是一個業內被反覆驗證的公理,併成為了法庭科學,特別是它為了物證學的基礎。


羅卡定律告訴我們:物質都是有無數的微粒組成的,當嫌疑人進出現場,動手作案,他接觸過的所有物質表面就會和他的身體之間發生微粒的交換,從而留下痕跡,他的身體同時也會從一些物體表面沾上一些痕跡,就算嫌疑人刻意清除現場,也不可能把一切都清理乾淨。


沒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不想破案的警察。你得知道,警察也很懶,他們也是人,也會有身體和精神上的困擾和限制。很多案子,只要願意查,運用先進的技術,對案子有足夠了解,多一些耐心,案子總會破的。


如果一個案子,兇手的手法很高明,沒留下什麼線索,本人也不認罪,從法律上來講只能放人了。但嚴格來說,這種假設在定罪的問題上,取決於刑偵的技術和水平,技術不到家,水平不到位,那自然定不了罪。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罪犯,精通羅卡定律,並且擁有極高超的作案技術,別說定罪,就是抓到他都很難。在美國,公開的數據顯示,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兇殺案沒有解決,原因很多,這篇文章就是說的這個:Open Cases: Why One-Third Of Murders In America Go Unresolved。


我們要明白一點:執法人員是人,罪犯也是人,誰的水平高,誰玩誰。解決治安問題目前來說,各個國家都以預防為主,從文化教育等領域,從源頭上影響和減少犯罪,而不是為了顯神威,去抓潛在的兇手。


關注研究重要實用的心理、社會科學與文獻,解讀與提煉以幫助我們自己。


漢拔尼的實驗室


上述這種情況是很難的,在專業上叫證據鏈不充分,疑罪從無原則下不可以定罪,主要是沒有直接證據!辯方律師會就這些漏洞提出你回答不了的問題,很簡單:證據呢?你說我當事人殺人,兇器沒有,人證沒有,憑你一張嘴巴說?根據所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一般很難定罪。俗話說的好捉姦捉雙,捉賊拿贓。物證有時候比人證更重要,因為證物不會說謊。檢控方推論和假設在法律上是沒用的,而被告則不一樣,如果被告的假設檢控方不能否定,那麼就有問題了。

香港以前有個案件,搶銀行的劫匪在案發後2天去賭場準備洗錢被抓,理由是用的是被搶的賬款,懷疑是劫匪。並提起公訴,在一般看來很合理,警察都知道他是罪犯可後來法庭還是無罪釋放了。為啥?就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辯方律師針對沒有直接證據的漏洞提出靈魂拷問:警方在劫案發生30個小時才通知銀行和賭場,這麼就會出現一種可能,劫匪在賭場洗錢後,被告把這些錢贏了過來然後又去的賭場,被當成了劫匪。警察拿不出證據反駁不了這一說法,也沒有人證,物證,最後在所有人都知道被告是劫匪的時候還是定不了罪。

這就是好多人自首或者承認罪行後,警察甚至挖地三尺到處找兇器的原因,就是把證據鏈做死,讓你無法反駁。


貓南北QAQ


如果假定一個人殺了人,

1、無作案兇器;

2、無目擊證人;

3、無直接證據;

4、嫌疑人不認罪;

既然如此,那麼憑什麼來認定嫌疑人殺人?

有“天證”“地證”“空氣證”嗎?

法律以事實為依據,從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出發,無法對嫌疑人定罪。

如果日後有了足夠事實證據的話,還是可以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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