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隨時離職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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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在入職後往往要經歷一段試用期(有些廠可能沒有試用期這一規),在試用期裡是員工考慮是否繼續長期紮根該廠,和廠方對該員工各方面是否滿意的觀察階段,要是員工覺得在試用期裡面自己工作的不開心或不順心,或承受不了勞動強度,或對薪資不滿意的時候,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3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後,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公司不批准的,可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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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試用期間是可以隨時離職的,在試用期內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口頭提出自己要離職的打算就可以了,那麼比起轉正以後,需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相對來說試用期的離職更方便一些。並且試用期內很多企業單位不繳納社保,所以說這個時候你跟企業單位之間的關係相對來說變得簡單許多。

你只需要結清你在試用期內的工作日所獲得的工資待遇就可以了,比如說你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了不到一個月,大概是20多天,但是這20多天按照你試用期內的工資按日結算,大概能夠獲得多少錢,這一點是需要你考慮的,除此以外,基本上沒有什麼可以考慮的關係,因為相對來說試用期內的與公司的關係也是比較簡單。

所以說離職的過程也是比較簡單的,因為本身有些企業單位在試用期內都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那麼即便建立了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相對確實是比較簡單的,所以說只要是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都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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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不可以隨時離職的,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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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下面和你分享我的個人觀點,供你參考。

第一,試用期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試用期的約定有多長,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隨時離職的,但是前提條件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為我們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就是增加彼此的瞭解,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了解單位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試用期來考察勞動者各方面的情況,只要雙方在試用期中認為彼此不合適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在試用期內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的約定期限。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於試用期的約定,是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決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簽訂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或是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能約定試用期,同一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一是帶用人單位工作,三十天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是在試用期內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的;三是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四是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勞動條件極其惡劣的。由於處於試用期,工作時間不長,一般應該是半個月左右的本人標準工資。

綜上所述,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氛圍不適合本人長期堅持,只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離開,如果是因為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而離開的,還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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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這個其實不用多談。

我想說的是,你要想清楚為什麼離職?你是因為什麼原因離職。如果你覺得對你是更好的選擇那就去做吧,如果你不清楚,那你應該先想清楚。你要明白任何事情都不是一帆風順的,那麼你就可以做決定了。

實習期一般也沒啥交接的,按公司的流程,提前請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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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給您提到了《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等,其實歸根結底是人才市場的變化,求職者從之前的“求職”都變成了現在的“應聘”,雙向選擇的過程,試用期的存在就是給予彼此瞭解的過程。

雖然法律規定了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多試用用工還是任性而為或者不辭而別,關於這一點,大家還是淡然看之,做好新員工的扶持及引導,及時掌握思想動態,會更好的把握好離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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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時候都是可以離職的,這個要根據公司的規定,提出申請。

你的問題是不是想問,試用期離職,要不要對公司的損失負責?

其實這個關鍵還是看公司給你的職位,以及權限,如果職位比較高,高管試用期,離職一般是要重點考慮公司的信息保密和資源保護。

如果普通職員,沒有佔用太多公司資源,或者沒有掌握太多公司運營的商業秘密,離職的話一般通過人事的申請程序就可以了。

最大的損失,其實還是在於自己,頻繁離職和跳槽,對自己的職業生涯和人性錘鍊都是不利的,要慎重考慮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並長期堅持耕耘,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在一個崗位上持續耕耘一段時間,加上時間和資源的沉澱,就可以成就一番事業。

祝你找到心儀的工作。


熙貝輕食


試用期提前三天寫出書面離職手續可以辦理離職,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還可以和公司協商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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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心佛說


可以啊~勞動法規定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或用人單位就可以。不要搞失蹤那一套,有的公司可能試用期內直接上午提下午就離職了~


三茅HR公會河南分會


一旦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不可以隨時離職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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