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兒子上大學,父親是否還應付撫養費?

去年7月,18歲的李兵高中畢業考入臺灣地區一所大學。根據臺灣地區的規定,大陸學生不能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李兵將離婚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支付自己4年大學期間的教育、生活等費用,每月2100元,還要補上自己在中學期間的課外培訓等費用5.7萬多元。



一審法院認定李兵尚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法院判決其父親李佳林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父子二人均不服上訴。記者今天上午獲悉,二審法院認定李兵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其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的主張。

兒子考上大學 向父親要撫養費

李兵1999年出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在200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二人在調解協議中約定,李兵由母親撫養,父親李佳林每月給付李兵撫養費400元至其能獨立生活時止。

離婚後,李佳林支付兒子李兵的撫養費截至2017年7月,也就是李兵年滿十八週歲的時候,此後李佳林就沒有再給兒子撫養費。

2017年7月,李兵高中畢業並被臺灣地區的一所大學錄取,每年的學雜費、住宿費將近3萬元。李兵稱,根據臺灣地區的規定,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工作。因此,自己四年的衣食住行均需要父母提供資助。於是,李兵將父親訴至法院,請求父親繼續支付撫養費並增加至每月2100元,以及支付其在大學期間所需住宿、交通以及電腦、手機、眼鏡等費用支出。



另外,李兵稱,在高中期間,自己還報名參加了課外培訓班、購買了高考服務等,所以父親還應承擔其中50%份額,即5.7萬多元。

一審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李佳林答辯稱,在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間,自己曾增加撫養費至每月1000元,現在李兵已經年滿18週歲,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李佳林還提到,離婚後,前妻對自己探視兒子並沒履行積極配合的義務,據此,李佳林不同意再支付撫養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李佳林現在每個月收入約7000元。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案件審理時李兵已年滿十八週歲,但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之情形,屬於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親又有給付能力,因而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同時,鑑於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可以認定李兵尚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李佳林支付兒子撫養費每月2000元,直至李兵獨立生活時為止,法院駁回了李兵其他訴訟請求。父子二人均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


原被告均上訴 二審法院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首先需明確的是李兵是否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法院援引2001年12月27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院認為,從該條的規定看,對於尚在校就讀子女的學歷限定在了高中及以下,而本案中李兵已經高中畢業,正處於就讀大學階段,因此不符合本條中規定的學歷情形。

而一審法院判決依據是1993年的司法解釋,在2001年的這一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牴觸,以本解釋為準”。

故二審法院駁回了李兵主張訴訟費的請求,另外,法院也駁回了李兵其他費用的訴求。

在二審判決中,法官特別說明,雖然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在大學學習期間已成年的子女仍由父母供養,但此為父母道德上的自願行為,而非現行法律規定下父母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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