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欽北區法院發出首份律師調查令

欽北區法院在審理一起破產清算案件中,向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委託代理律師發出一份律師調查令。據瞭解,這是該院針對法院受理的案件發出的首份“律師調查令”。

2019年8月28日,欽北區法院根據上級法院指定,裁定受理了某房地產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並依法指定廣西政大律師事務所擔任某房地產公司管理人。因破產清算審計需要調查涉案破產企業相關銀行賬戶明細情況,廣西政大律師事務所作為管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有關證據,遂向法院提出調查證據申請,以便於案件進行破產清算。為查明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經該院審查,決定向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廣西政大律師事務所發出律師調查令,由其代理律師代為查詢破產企業相關銀行流水明細情況。

所謂律師調查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需要的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委託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以獲取相關證據。由於律師調查令是人民法院委託或者授權當事人的委託代理律師來實施調查行為,律師持調查令要求相關部門出具涉案當事人的銀行帳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等,相關部門接到調查令後,必須提供如實其掌握的證據,不得拒絕,確保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及時、準確地查明被調查人的財產、身份信息等有關情況,提高辦案效率,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有義務協助配合律師的調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律師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協助的單位及公職人員,人民法院可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也可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