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淄博調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補償補助標準

記者 劉文思 報道
  晨報淄博12月12日訊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公佈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補償補助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公佈,涉及淄博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和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其中,一次性搬遷補助費為7696元。


  搬遷補償費方面,《通知》明確,住宅為16元/建築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計發。非住宅為22.05元/建築平方米·次,但是徵收生產用房的,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補償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臨時安置補償費方面,各區縣按照住宅、非住宅標準各不同。例如,在住宅上,張店區13.58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計發;淄川區12.08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725元的按725元計發;博山區9.77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586元的按586元計發;周村區9.5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570元的按570元計發;臨淄區13.58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計發;桓臺縣13.14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788元的按788元計發;高青縣9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540元的按540元計發;沂源縣9.08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545元的按545元計發;高新區13.58元/建築平方米·月,不足815元的按815元計發。在非住宅上,包括營業用房、生產用房、辦公用房、公益事業用房、倉儲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淄博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參照周村區標準執行。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方面,淄博經濟開發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參照周村區標準執行。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徵收人選擇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一次性搬遷補助費為7696元。

  記者獲悉,該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該標準施行前已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公告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項目,繼續按照原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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