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ESG管理成為綠色金融推動銀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普適性原則

ESG管理成為綠色金融推動銀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普適性原則

2020年1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銀保監發〔2019〕52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1],《指導意見》共30條,明確了我國銀行業和保險業未來五年的高質量發展目標與方向。發展目標為到2025年,“實現金融結構更加優化,形成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銀行保險機構體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續提升,基本建立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個性化、差異化、定製化產品開發能力明顯增強,形成有效滿足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體系。信貸市場、保險市場、信託市場、金融租賃市場和不良資產市場進一步健全完善。重點領域金融風險得到有效處置,銀行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建設取得顯著成效。”

其中,《指導意見》在完善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眾生活需要的金融產品體系中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綠色金融,足以體現綠色金融發展對於我國銀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指導意見》中關於銀行保險業綠色金融發展的具體指導意見主要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ESG(環境、社會與治理)管理、設立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綠色金融產品發展與創新三個方面,其一大亮點是

將銀行業金融機構ESG風險管理的重要性提升至新高度,不再僅僅關注銀行綠色金融業務發展,而是將ESG管理作為銀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普適性原則。

一、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ESG風險管理

《指導意見》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授信全流程,強化環境、社會、治理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 ” 2012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的《綠色信貸指引》把綠色信貸的內涵主要歸納為三大支柱: 一是銀行發揮資源配置的功能,將信貸資金重點投放到低碳經濟、循環經濟、生態經濟等領域,促進綠色產業、綠色經濟的發展;二是銀行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建立起全面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在向客戶提供金融融資等服務時,評價、識別企業和項目潛在的環境與社會風險; 三是銀行積極制定政策,提升自身環境和社會表現,從而實現銀行的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綠色信貸第一個支柱方面已經取得了矚目的成績,根據中國銀保監會披露的數據,21家主要銀行綠色信貸餘額已從2013年6月末的4.85萬億增長至2019年6月末的10.6萬億,年均複合增長率達13.90% [2] ,在各類綠色融資中,綠色信貸一直佔據主導地位,有力地支持了我國綠色產業、綠色經濟的發展。

本次《指導意見》則將第二支柱,即加強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提升至銀行業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的重要位置,標誌著我國銀行業綠色金融發展正向更深層次邁進,不再侷限於綠色金融業務的開展,而是要將環境、社會、治理(ESG)要求延伸至銀行所有自身經營活動以及授信業務的全流程中,ESG管理將成為銀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普適性原則。

《指導意見》強調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兩個方面: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授信全流程。 目前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等問題越來越重視,同時國家環保等方面的監管也日趨嚴格,企業環境、社會與治理(ESG)風險逐步凸顯。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授信全流程,是防範授信企業ESG風險顯著加大帶來信用風險衝擊的有效手段。 此外,隨著民眾環保、社會責任意識的覺醒,公益訴訟日益增加,金融機構來自政府機構和NGO 組織的壓力越來越大,我國對貸款人環境法律責任問題研究也已經起步,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授信全流程既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效防範自身的公益訴訟風險和環境法律責任風險,更有助於用金融的力量引導企業注重環境、社會和治理的規範,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建議銀行建立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至少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建立銀行指導全行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基本政策;二是制定的銀行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戰略,可做為該行綠色金融戰略的組成部分;三是制定按照客戶維度或是項目維度等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具體操作性的管理辦法。二是加強環境、社會、治理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 我國ESG信息披露體系建設正在不斷推進,2018年9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確立了環境、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上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也面臨著越來越嚴格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此外,2018年綠金委牽頭中英金融機構開展的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3年試點工作已啟動,自願加入該試點工作的中方金融機構有6家。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ESG信息披露包括不限於自身經營活動的ESG信息披露、投融資活動相關的ESG信息披露以及綠色金融信息的披露等,對於投融資活動相關的ESG信息披露要求也將進一步倒逼銀行將ESG要求納入其授信全流程,而對於銀行保險機構自身經營活動的ESG要求,
《指導意見》還特別強調了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提出了到2025年,“公司治理水平持續提升,基本建立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目標,並針對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提出了“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嚴格規範股權管理、加強“三會一層”建設、優化激勵約束機制、強化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五項具體指導意見。目前我國已有越來越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始重視和關注建立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的問題,可參考借鑑國際準則和國際經驗。 赤道原則是一套國際先進的項目融資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工具和行業基準,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與項目相關融資的環境與社會風險,是金融可持續發展的原則之一,最新發布的赤道原則第四版將赤道原則與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和《巴黎協定》相聯繫,並強調了金融機構對環境和社會相關風險的積極主動的管理,為銀行提供了可供借鑑的一整套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方法和工具。 截至2019年,中國大陸承諾採納“赤道原則”的銀行已經增加至3家,包括興業銀行、江蘇銀行和湖州銀行,作為以確定、評估和管理項目相關環境和社會風險的金融行業基準,建議我國更多銀行採納“赤道原則”,通過採納“赤道原則”,對大中型項目融資按照赤道原則提供的方法和工具進行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並運用赤道原則對於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等,建立健全銀行的環境和風險管理體系,實現綠色金融的健康發展,並提升自身的綠色形象,從而實現銀行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二、鼓勵設立綠色金融專營部門

《指導意見》提出: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綠色金融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銀行大力發展綠色金融需要建立配套的體制機制,如優化資源配套、加強激勵約束機制建設等,而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分(支)行等綠色金融專營部門是銀行綠色金融配套體制機制建設的載體,有助於相關資源傾斜、激勵政策以及考評機制的實施,以引導和促進行業綠色金融業務的發展。 此外,綠色金融是環境、金融、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等多領域的交叉與結合,通過建立綠色金融事業部、綠色分(支)行等綠色金融專營部門,將有利於相關專業人才的培育,從而提升銀行的綠色金融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目前已有興業銀行、南京銀行、江蘇銀行、九江銀行、湖州銀行等多家銀行設立了綠色金融部和綠色金融事業部等專業部門,也有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多家銀行在綠色金改試驗區設立“綠色支行”,綠色金融專業化經營的趨勢顯現。

三、積極發展和創新各類綠色金融產品

我國各類綠色金融產品正日趨豐富,但從規模來看,仍然以綠色信貸為主導,佔比超過90%,仍需積極發展和創新多元化的綠色金融產品體系,以滿足各類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的融資需要。

本次《指導意見》提出: “積極發展能效信貸、綠色債券和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穩妥開展環境權益、生態補償抵質押融資,依法合規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氣候債券、藍色債券、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氣候保險等創新型綠色金融產品,支持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其中能效信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支持用能單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貸融資,繼2012年《綠色信貸指引》發佈之後,2015年1月,國家發改委和原銀監會又聯合發佈了《能效信貸指引》,鼓勵和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能效信貸業務,

此次《指導意見》再次強調積極發展能效信貸,突出了提高能源效率在我國綠色轉型發展中的重要性。 《能效信貸指引》明確了能效信貸的兩種方式:一是用能單位能效項目信貸,即節能項目由用能單位直接投資、運作,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用能單位提供信貸支持;二是合同能源管理信貸,即節能項目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由節能服務公司為用能單位設計、投資和運作節能項目,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的方式與節能服務公司分享合理利潤,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節能服務公司提供信貸支持。 能效信貸業務的重點服務領域主要包括工業節能、建築節能和交通運輸節能。 隨著綠色信貸規模的快速增長,我國能效信貸也在不斷增長,但在整體綠色信貸餘額中佔比仍然不高,且以交通運輸節能項目為主,未來還有較大發展空間。 根據原銀監會綠色信貸餘額統計,截至2017年6月,21家主要銀行綠色信貸餘額8.3萬億元,其中能效信貸相關餘額約為3.7萬億元(包括工業節能節水環保項目5056.6億元,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1347.8億元,綠色交通運輸項目30151.7億元,節能服務233.7億元),佔綠色信貸總餘額比例約為44.6%。
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僅可以釋放銀行的資本金,更能夠盤活存量綠色信貸資產、吸引更大範圍的機構投資者為綠色發展提供資金,然而,在近兩年我國綠色信貸、綠色債券、資產證券化三者均飛速發展的背景下,綠色信貸ABS發展卻非常緩慢,截至2019年上半年,我國貼標綠色信貸ABS累計發行規模僅為101億,而同期綠色信貸餘額達到了10.6萬億。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綠色信貸初始回報率不高、再按照ABS分層和自留5%的要求,發行收益難以覆蓋成本,商業銀行發行動力不足; 另一方面是由於較低的收益和二級市場流動性,抑制了非銀機構的投資熱情。 為了積極發展綠色信貸ABS,監管層可以考慮豁免綠色信貸ABS風險自留要求,同時也可以參考美國CLO市場,創新主動管理型綠色信貸ABS產品模式,激發市場活力 [3] 。綠色發展基金可以發揮政府的經濟槓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流向綠色環保領域,但《資管新規》出臺後,對過去綠色產業發展基金主要的資金來源之一商業銀行理財施加了明確的約束,導致2017年下半年以來,我國綠色產業發展基金髮展速度大大放緩。 在此背景下,養老金、保險機構資金等長期限資金由於體量大、投資期限較長等特性將成為擴大綠色產業發展基金投資力度的重要資金來源。
本次《指導意見》也明確提出:“鼓勵保險資金通過市場化方式投資產業基金,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製造業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中國保險投資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國家戰略。綠色發展是我國重要的發展戰略之一,未來保險資金或將成為推動我國綠色產業發展基金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 在探索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方面,《指導意見》提到的碳金融、氣候債券、環境汙染責任險、氣候保險等產品在我國均有實踐,而藍色債券則是首次提出,在我國仍未出現具體的實踐案例。 藍色債券是一種創新的海洋保護融資工具,募集資金專用於海洋友好項目,包括一切關於恢復、保護或者維持海洋生態系統的多樣性、核心功能和整體健康的項目,以及增強沿海地區適應能力的項目。 目前全球範圍內發行的藍色債券不超過5支,且均有國際開發性金融機構和海洋保護相關NGO組織的參與,因此藍色債券在國際上也仍處於起步階段,尚未形成專門針對藍色債券的發行標準,但是藍色經濟、藍色債券等海洋保護相關問題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
,已有部分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如渣打銀行正在與多方合作制定《藍色債券原則》; 摩根士丹利於2019年4月宣佈啟動塑料廢物解決方案計劃,目標到2030年,通過資本市場以及與客戶和員工合作,防止、減少和清除5000萬噸的塑料廢物進入河流、海洋、陸地和垃圾填埋場。同時,與藍色投資相關的可持續框架也已經出現,2018年10月,歐盟委員會(EC)、歐洲投資銀行(EIB)、世界資源研究所(WRI)和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在第五屆海洋會議上發佈了世界上第一個為可持續海洋經濟融資的全球框架: 《可持續藍色經濟金融原則》。 2019年4月,第二十一次中國-歐盟領導人會晤後,雙方一致同意發表《第二十一次中國-歐盟領導人會晤聯合聲明》,其中包括:雙方贊同促進對海洋可持續投資的“可持續藍色經濟金融原則”。本次《指導意見》首次提出發展藍色債券,體現出對金融機構支持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重視,或將開啟我國以藍色債券為主的藍色金融市場發展新航道。注:

[1]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1921&itemId=926

[2] http://greenfinance.xinhua08.com/a/20191023/1894434.shtml

[3] 詳細分析請參見興業研究2019年10月8日發佈的報告《興業研究綠色金融報告: 以制度創新激勵綠色信貸ABS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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