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這個會計“節稅”,財政補貼收入不徵稅,對應支出竟照樣稅前扣除

案例:

某科技公司2019年收到省財政部門一筆補貼200萬元,該項補助符合了財稅〔2011〕70號《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要求,屬於不徵稅收入。該筆補貼用途是用於補償以前發生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成本費用。

(1)收到補助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200萬元

貸:其他收益 200萬元

(2)專款專用日常經營活動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2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0萬元

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時候,把200萬元財政補助收入進行了納稅調減,但是卻未對相應的對應費用進行了納稅調增。

結果:

企業漏繳所得稅200*25%=50萬元,產生了巨大的涉稅風險。


別忘了匯繳時收入費用均要調整!

可以的。

若是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2月底之前,你仍然適用增值稅老的徵收率,因此還是可以開具3%的發票的。

但是對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在3月-5月份之間的業務,必須適用1%的徵收率來開票。

這個會計“節稅”,財政補貼收入不徵稅,對應支出竟照樣稅前扣除

這個會計“節稅”,財政補貼收入不徵稅,對應支出竟照樣稅前扣除

參考政策:

財稅〔2011〕70號《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徵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髮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更多財稅資訊,關注我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