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瑞金身邊案丨非法拘禁索要債務,自己卻被法律“拘禁”

瑞金身邊案丨非法拘禁索要債務,自己卻被法律“拘禁”

近日,因非法拘禁他人,被告人鄒某、歐陽某、郭某三人被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三名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採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鄒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歐陽某拘役五個月、郭某拘役五個月。


瑞金身邊案丨非法拘禁索要債務,自己卻被法律“拘禁”

2016年11月,被告人鄒某與被害人聶某因服裝加工合同產生經濟糾紛。2018年9月,鄒某以需要加工服裝為由將聶某騙至會昌北站,而後又夥同歐陽某、郭某將聶某挾持至謝坊鎮某村鄒某老家。在其老屋旁的臍橙園內,三名被告人對聶某進行了毆打、威脅,並被要求寫下18萬元的欠條。後三名被告人輪流看守,將聶某控制在房間內。第二天,聶某用微信向朋友借到4000元轉給了鄒某。下午14時許,三人將聶某送至謝坊圩鎮坐班車離開。

瑞金身邊案丨非法拘禁索要債務,自己卻被法律“拘禁”


法條鏈接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瑞金身邊案丨非法拘禁索要債務,自己卻被法律“拘禁”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索要債務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切勿採取非法拘禁等違法的方式,以身試法終將得不償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