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 山東這家法院為“職業放貸人”戴上“緊箍咒”

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 山東這家法院為“職業放貸人”戴上“緊箍咒”

為有效應對民間借貸領域違法犯罪問題,規範民間借貸活動和相關案件訴訟秩序,防範打擊虛假訴訟,避免職業放貸人利用訴訟程序將非法利益合法化,日照中院專門出臺《關於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實施意見》,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1、制度出臺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市場日益活躍,出現了不少以營利性借貸為職業的群體。“職業放貸人”的出現,往往又伴隨著高利貸、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或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暴力收貸等違法犯罪行為,擾亂金融、經濟、社會秩序,同時也是虛假訴訟、偽證等擾亂訴訟秩序行為高發領域,增加了法院審判工作的壓力和複雜性。

據統計,2015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疑似職業放貸人為70人,涉及案件數906件,佔同期所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總數的9%,涉案標的額達43573.9萬元,佔同期所有民間借貸糾紛總標的額的10.7%,涉及糾紛數量及標的額都比較大。

2、疑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

《意見》確定,疑似職業放貸人的標準可暫定為:同一原告一年之內在本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內在不同法院合計起訴民間借貸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來在不同法院合計起訴15件以上。名錄制定法院在審判中或通過其他途徑可以確定的職業放貸人不受以上數據限制。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將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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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法院已經將70名自然人及單位列為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涵蓋了疑似職業放貸人姓名、身份證號、住所、聯繫方式、年內在本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數及標的額、年內在全市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數及標的額、近三年來合計起訴民間借貸案件數及標的額。

3、疑似“職業放貸人”有關案件的表現形式及特點

結合辦案過程發現,涉及“職業放貸人”有關案件,有的格式合同出借人空缺,提供的均為格式化借條或者借款協議,有些放貸人以他人名義放貸,賺取其中的利息差額;有的借貸雙方互不相識,有的以欠條為存在形式的虛假借貸,還有些案件隱性高利貸現象,出借人不在借條或借款協議中列明利息計算方式,而採取先將利息扣除的辦法,獲取高額利息,有的借貸雙方惡意串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不具有償還能力,便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償還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擔保,並與借款人惡意串通,通過起訴擔保人的方式,使得擔保人利益受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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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錄如何使用

《意見》確定,各區縣名錄制定後報中院,同時抄送同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金融辦、人民銀行、稅務局、仲裁委等相關部門,發至本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業務庭、立案庭及全部法庭每名法官及工作人員。

名錄人員起訴民間借貸案件立案前,應要求原告簽署《誠信訴訟承諾書》。

對名錄人員起訴的案件應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借貸行為合法性的審查:①是否套路貸(通過各種手段惡意壘高債務以侵吞借款人及其親屬重要資產);②是否高利貸;③是否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或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④是否暴力收貸;⑤是否存在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認定合同無效的其它情形。案件審理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或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或其他相關機關。

對名錄人員起訴的案件應有針對性加強對債權真實性的審查:①是否存在預扣利息、服務費、手續費、中介費、保證金等(所謂砍頭息),借多實際交付少;②是否存在實借金額預加高息,實借金額少借據金額多;③是否存在“借一押一”(一筆借款籤二份借條),或“借一抵一”( 一筆借款籤一份借據,另籤一份被擔保人空白的擔保合同),虛增債務;④ 是否存在簽訂“陰陽合同”、空白合同,肆意篡改出借人、借款金額;⑤是否存在利滾利,利息定期計入借據本金;⑥是否存在一筆借款讓借款人和擔保人分別出具借據;⑦是否存在逼迫借款人取現退款,偽造銀行流水;⑧是否存在故意設置障礙人為製造借款人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收取違約金;⑨是否存在現金還款不還借據,或還款(部分還款)後將空白合同交第三人再行主張債權;⑩是否中間人交易,是否存在還款給中間人、出借人親友後出借人不認賬;等等。

5、法院將如何規範民間借貸、打擊“職業放貸人”

(1)加大案件審查力度。法院在立案、審理、執行中初步查明出借人、借款人存在非法民間借貸嫌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接受並開展初查,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是否立案決定。同時,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對“職業放貸人”名單中的人員應嚴格謹慎審查,如構成虛假訴訟,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加大對借貸關係合法性的審查力度。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不能僅憑原告提供的借款憑據簡單下判,必要時應依職權調查取證,強化對證據的綜合分析,查清案件事實,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貸”、“賭債”等“問題借貸”的情形。

(3)加大對隱性高利貸、製造虛假借貸案件的打擊力度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實際借款數額償還借款本息;約定高額違約金、高額違約金與隱性高額利息並存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與利息合計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對於出借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的,應認定該擔保行為無效,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經審查確認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製造虛假借貸糾紛案件或惡意串通欺騙擔保人,騙取公私財物的,可以以詐騙罪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參與制造虛假借貸案件的律師,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依法嚴肅處理。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4)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並採取多種宣傳方式,向廣大群眾宣傳民間借貸中常見的風險;與有關部門合作開展主題宣傳,加大對合同法、擔保法等民事法律法規的宣傳;選取典型案例開展巡迴審判等活動,通過身邊的人講身邊的事,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以及對“問題借貸”的抵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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