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物業共用部位用電費用通過物業費收取

經濟導報記者 吳淑娟

經濟導報記者24日從省政府網站獲悉,山東將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等轉供電單位對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非直抄用戶收取。

對於峰谷分時電錶用戶,轉供電單位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且非直抄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錶的,轉供電單位要按照山東規定的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向非直抄用戶收取電費。

轉供電單位對上述峰谷分時電錶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戶,除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1-損耗率)。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2%。轉供電單位實際損耗率高於12%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

採用“先購電、後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於全省工商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定期多退少補,退補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名詞解釋]

非直抄用戶,是指:相關電力設備由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非電網企業)管理,並代收電費繳至電網企業,電網企業無法做到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服務到戶、收費到戶的終端工商業用戶。

轉供電單位,是指: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

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是指: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髮票中的含稅單價(含稅單價=稅價合計金額÷用電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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