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勇 甄曉霞)6月20日,從井陘縣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妨害公務案,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22時許,井陘縣交通局運管站工作人員在本縣良都村執法過程中,發現一輛存在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違法情形,遂進行查扣,由運政員劉某將查扣車輛押運至指定停車場,當車輛行至井陘縣城建設南路富達山莊小區路口時,被告人王某(系車主)帶人趕到,將押車的劉某從車上強行拽下,並進行推搡、腳踹。劉某報警後,被告人王某被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
案發後,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劉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萬元,劉某對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希望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該自願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無前科,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考慮被告人所在社區同意對其社區矯正,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王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執法職權,執法權威神聖不容侵犯。在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配合,無論有什麼理由,都要先服從管理,再進行陳述,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決不能採取暴力抗拒執法的手段,妨害執行公務。否則,不但於事無補,而且還要受到法律的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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