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男方將院落上鎖 女方起訴要求排除妨礙返還房屋

王某和張某經過法院判決離婚,法院判決位於通州區某村內三間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現以張某將房屋控制及院落上鎖為由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房屋。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張某將院落大門的鎖打開,並不得妨礙王某進入院內房屋。

王某和張某結婚多年。2015年,王某將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查明,王某和張某在通州區某村有房屋一套。法院判決王某和張某離婚,王某分得房屋兩間,張某分得房屋三間。王某稱,法院判決後張某將院落用鐵絲柵欄圍住,柵欄的門被張某鎖住。張某稱,離婚後雙方均未房屋內居住,故其將院落用鐵絲柵欄圍住並將柵欄的門鎖住。王某並未向自己索要過房屋,也沒有向自己要求進入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妨害公民依法享有的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本案涉案院落內有兩間房屋有兩間經法院判決歸王某所有,王某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涉案房屋周圍柵欄的門是進入涉案房屋的必經之路,現張某將柵欄的門焊死,妨害了王某的通行,原告王某請求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後法院判決張某於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將涉案房屋前的柵欄大門打開、安裝門鎖,並將門鎖鑰匙交給王某,打開柵欄大門、安裝門鎖的費用由張某負擔;張某不得妨礙王某由大門進入院落內的兩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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