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且妨害公務 判刑又罰金

近日,安源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危險駕駛、妨害公務案件,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19年11月17日13時許,被告人陳某酒後無證駕駛一輛無車牌小汽車在萍鄉高鐵站附近攬客,被民警左某帶領執勤的輔警榮某、曹某發現,隨後榮某、曹某上前對其攬客的行為進行口頭制止。陳某在對兩位輔警罵罵咧咧中開車準備離開現場。過了幾分鐘,陳某發現附近有旅客等車,再次駕駛無車牌小汽車攬客,榮某、曹某發現後再次上前對其進行口頭勸誡,陳某不聽勸誡並對榮某、曹某口頭辱罵。在勸誡過程中,輔警榮某發現陳某有酒氣,勸其不要酒後駕車並要求其拔出車鑰匙熄火停車。陳某不聽從勸解還繼續駕車輛前行,榮某被陳某駕駛的小汽車拖行數十米,後榮某將車輛車鑰匙拔出停車後,陳某將榮某左手臂及右胸咬傷。

安源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暴力襲擊正在履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陳某犯有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致一人輕微傷,可酌情從重處罰。根據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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