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建昌二小車禍已致5死18傷,這些死傷孩子的家屬能向學校和司機索賠嗎?

秦汝鵲


關於葫蘆島建昌二小重大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醉的索賠問題的幾點看法

11月21日中午12點時許,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第二小學校門前,一輛轎車撞倒多名學生。據統計,目前已造成5名兒童死亡(建昌二小學前班學生),19人受傷(16名該校前班學生,2名護送學生過馬路的教師,1名附近居民),後該男子並未停車,而是繼續駕車逃跑,現場教師當即撥打110報警。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據媒體報道,嫌疑人韓某華,現年29歲,已婚並育有一女,常年在瀋陽打工,系當地一村支部書記的兒子,因夫妻矛盾,心生惡念,報復社會。

案件已經發生,救助傷者、安撫死者家屬,為死者討回公道,就成當前的重點工作。作為教育人,三水三心認為,當地應儘快啟動心理干預,聘請專業的心理諮詢師,為受傷孩子、死亡孩子的親屬,進行心理干預,讓他們儘快走出悲痛!

但緊跟著,就還有一個賠付的問題——畢竟,這個時候,唯一的安慰,就是賠償了!

那麼,受害人及其家屬可否向犯罪嫌疑人或者學校索賠呢?

一,受害人及親屬有權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民事賠償

我們知道,在法治社會,一切都應該在法治的軌道上解決。有網友以為,應該將犯罪嫌疑人嫁給上網孩子的親屬,竊以為不妥——任何時候,我們要相信法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絕不會讓任何一個犯罪分子逃脫懲罰!

其實,在這類似的刑事案件中,除了刑事部分,還有民事賠償部分。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長及其他受害者,可以向犯罪嫌人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

所以,傷亡孩子的家屬,完全可以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民事訴訟!

現在有一種怪像,只要是學生出現狀況,就要找學校索賠,學校似乎已經成了無限責任公司!這是對學校的誤解,甚至,這種風氣如果不嚴加懲治,學校危急、教育危急,整個國家社會和民族都會處於一種危險的境地!

在此案件中,據目前的各種報道,學校並非侵權一方,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這一條規定的非常清楚,應當由侵權一方進行賠償!其實,從情理的角度來看,這種喪心病狂的行為,學校完全無法預見也無法控制,如果要讓學校來承擔責任,這簡直是匪夷所思!

三,案件牽涉甚大,估計賠償金額有限

由於這起案件傷亡慘重,僅喪葬費、醫療費就絕對是一筆非常大的開支,如果再加上孩子的死亡補償,估計犯罪嫌疑人是難以承擔的!但不管怎樣,法院應該儘快查封其所有財產,然後,依據法院的判決,對受害人予以相應的賠償。

個人以為,從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角度,可以建立一個重大事件傷亡撫卹基金,在發生重特大事故而犯罪嫌疑人無法賠償的時候,可以基於人文關懷,作出適當的補助,畢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權利享受改革開放社會發展帶來的紅利,作為國家和地方政府,也有安撫每一個老百姓特別是遭到重大變故的老百姓義務!

但願這個世界,再也沒有傷害!

但願所有的孩子,都幸福快樂!

祈願死者安息,生者節哀!


三水三心


不管司機是什麼原因和什麼罪名撞向人群,肯定是有賠償責任的,但為什麼立刻要想到向學校索賠呢?真正的家長這時候想的應該不是索賠問題,而是追究事情真想和兇手責任!

10月22日中午12點半,遼寧省葫蘆島市建昌縣第二小學校門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已致5人死亡,19人受傷,目前確認受傷的都是學前班學生。而肇事後逃逸的嫌疑人已經被抓獲。目前在車上未搜出毒品,司機是否涉及酒駕或毒駕要等公安機關檢測後確認,是故意撞人、報復社會還是其它原因,也要等待公安機關的調查。

不同事故原因和狀態,可能會影響能認定的罪名,也會影響最終的量刑,比如,如果認定是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況最高是七年,有逃逸緻人死亡最高是15年。如果是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這麼多人死亡,則應判死刑了。刑事罪名的事兒,我們還是等公安機關的調查情況吧。


如果非要說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肇事司機不管構成什麼罪名肯定都是有賠償責任的,這個沒有爭議。至於有人問到學校有無賠償責任,那要看學校有沒有過錯了。我們先要看一下目前瞭解的案情:


有目擊者稱:當時奧迪車超速逆行行駛過建昌小學門口,然後學生當時正在排隊通過這個路口,導致多名學生被撞飛,隨後該司機並沒停車下來查看,而是駕車加速逃離了現場。

據該校的工作人員表示:當時剛剛是放學的時間,該校學前班一班的學生正在排隊過馬路,然後一輛逆行的奧迪車主就直接撞了過來,然後直接撞飛一群小學生,


按以上內容來看,是學校放學時間,組織學前班排隊過馬路被逆行的小車撞到,學校很可能是不存在過錯的,如果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能什麼事兒和學校只要掛上關係,就要讓學校承擔賠償責任,還得依據過錯來定!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截止目前死亡人數已經達5人,看到這個數字,內心已然很悲痛,想想傷亡兒童的家屬,不知道他們是否能夠承受得住。

從整個事件的報道來看,學校應該沒有責任,畢竟已經放學了,然而,無論是交通肇事還是故意而為之,家屬都可以像司機索賠。

我想,應該是在事故原因調查清楚之後,家屬開始索賠,做為被告的除了司機,還有保險公司,如果該車不是司機所有,車主也可以列為被告。

索賠數額如果超出保險公司的保額,超出部分由車主和司機賠付,當然車主如果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需要承擔責任。


秘語相傳


當然要向學校和司機索賠了!

首先,有人會說:學校無辜躺槍了!其實不是的!

當時正直學校放學期間,孩子們正排隊過馬路,孩子們是學前班的學生,年紀較小,他們放學需要到馬路對面,因此過馬路相對來說較危險。視頻中雖有一名老師保護,在孩子面前依然是車來車往,想必事故發生前孩子們過馬路的安全措施就不到位的!應該加強放學期間的交通安全防護措施!

其次,這個罪大惡極的司機。

不管司機是醉駕還是處於某種目的,其作出的這樣的事故導致死傷這麼嚴重,就一定要得到死刑的判決。這個司機是當地一個村支書的兒子,自家還有一個山莊在經營。所以死傷孩子的家長可以向這個司機除了要求嚴懲外,一定進行民事賠償。


如意島會理財


又一起向無辜孩子下手報復社會的惡性事件!太令人憤慨了!

今年以來這至少已經是第三起類似事件,上海一起,重慶一起,這次是遼寧葫蘆島。


犯罪嫌疑人駕車逆行撞向正在過馬路的小學生,造成5死18傷,之後繼續駕車逃逸,被迅速追捕的警察逼停路邊當場抓獲。

發生這樣嚴重的惡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必然要承擔刑事責任,只要在進一步的刑偵過程中排除嫌疑人根據法定應予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嚴重精神障礙情形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嫌疑人被法院審判定罪後量刑必然是死刑無疑。

可是,即使從重從快判處犯罪嫌疑人死刑並儘快執行,也無法挽回那些不幸死傷的無辜孩子家庭的損失,充其量稍微慰藉痛不欲生的受害人父母至親。依據現代法治文明的精神,被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會以文明的方式執行死刑,不會千刀萬剮,不冷令犯罪人感到痛苦折磨。

以上是刑事部分,屬於公訴性質,受害人家庭原則上不能影響到審判量刑,也沒必要去訴求,因為中國法律對這樣嚴重的造成多名無辜孩子死傷的惡性刑事只要定罪量刑必然是死刑,而且會盡快執行。這與境外大多數廢除或基本凍結死刑的國家不同。像去年名噪一時的江哥案,在日本審判,而根據日本法律高概率不會判處死刑,所以受害人母親發起聯名籲求,試圖影響法院定罪量刑。在中國沒必要。

接下來受害家庭可以向法院訴求民事賠償,這是他們的權利。

首先是追訴犯罪嫌疑人民事賠償,法院接受立案沒有什麼問題。在這起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裡面,依法判罰犯罪嫌疑人民事賠償是一回事,判決了能不能執行,有沒有效果另當別論。

一般來說,以如此惡劣和血腥的方式報復社會,屠戮無辜孩子,犯罪嫌疑人高概率是感到窮途末路,山窮水盡,以報復社會方式給自己的失敗人生墊背。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能用於執行民事賠償的個人財產估計所剩無幾,作為完全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他的父母、兄弟、至親都沒有幫他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和義務,唯一有可能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是他的老婆(如果他有的語),婚姻內夫妻共同財產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部分可能會被用於執行,但也僅限於此。

至於受害家庭起訴學校,則要看學校在這起惡性刑事案件發生過程中有沒有過錯。學校沒有過錯,受害家庭即使提交訴求,法院也會依法駁回,不予立案。

從目前發佈的信息來看,案發時遇害學生是放學狀態,走出校門,在公共街道的斑馬線遭遇逆行肇事車輛的衝撞,脫離了學校的監護範圍,學校不應該承擔過錯責任。如果遇害學生是在學校校園內遇害,那麼學校具有對學生的臨時監護責任,至少在校園保安方面有過錯,受害家庭是可以訴求一定民事賠償責任的。


唐映紅


葫蘆島建昌第二小學的車禍已經導致了五個人死,18個人傷的事故。這起重大的惡性事故,讓多少家庭感覺到了天塌下來了。可能剛剛還在和媽媽爸爸們分手的孩子。轉瞬之間就離開了人世。這真的是讓人很難接受的現實。作為孩子的父母,不知該是怎樣的傷心欲絕了。其實不管是學校賠償也好,或者是肇事的人賠償也好。誰又有能力讓這件事情有回天之力了?誰又能讓那些孩子們起死回生呢?不管怎樣,嚴懲兇手,這才是最重要的。至於說賠償多些,現在真的不要考慮,也不要想太多,因為暫時的心情真的是難以形容的。那種悲痛欲絕的感覺。讓我們每個人看到了都會很不舒服的。滿滿的全都是對那些離開人間孩子們的愛。讓我們還是多祈禱這些孩子,在人來人往的天堂中。注意車輛保護生命,這才是最重要。至於說讓學校賠償或者是。該怎樣賠償的話留到以後再說吧。



伊春美食美客


現在,受害的孩子們在緊張救治中,故事願意也調查中,談索賠似乎還早。

這起事故發生在校外,從視頻看孩子們集體過馬路,就這樣突然橫禍飛來,場面令人十分心痛。

根據葫蘆島檢察院的最新消息,目前已致6人死亡,17人受傷。

學校在事故中是否有責任,這應以調查結果為準,目前看沒有責任,賠償或補償可能避免不了,法律上有無過錯責任這個說法。

事故的主要責任在於司機,若車輛失控導致悲劇的發生,那屬於意外事故,這時的賠償就看車輛的投保情況。若毒駕酒駕,或司機主觀犯罪,此時的保險公司會免責,不予以賠償。

現在說說司機的責任,無論酒駕毒駕,還是車輛意外失控,司機都是犯罪,都要負刑事責任,相關罪名有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到死刑。此外,就是民事責任,受害者或家屬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民事賠償。

還有一種情況,當司機負擔不起民事賠償時,社會救助可以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震長


這起事故真的讓人出離憤怒,竟然喪心病狂地驅車撞向一群無辜的小學生,造成5死18傷的嚴重後果!可以想象,肇事者不是心理變態,就是故意報復社會,這種危險分子還是儘早被法律清除得好。

事已至此,我們也只能祈禱死者安息、傷者康復。然而,讓人更加出離憤怒的是,死傷者家屬可能無法得到足夠賠償。因為本案在性質上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非過失性的交通肇事。

首先,學校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因為法律規定,學生遭受學校以外的人傷害的,應當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安保義務,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然而,在這起事故中,完全屬於肇事者突然衝撞,學校根本就防不勝防,因此學校不是責任承擔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其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即使肇事者買了全險,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受害者家屬只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賠償損失。

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極其有限,僅僅包括物質損失。具體來說,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只用賠償喪葬費等,造成受害者受傷的只用賠償醫療費等。不得不說,這點兒賠償相較於受害者及其家屬的損失來說,無異於杯水車薪。

目前我們只知道,肇事者韓繼華經營著某度假山莊,應該還是有些家底。如果他還殘存著絲毫人性,就傾盡所有賠償受害者及其家屬吧。


冰焰


看了新聞,憤怒從心底油然而生,出事孩子的家長現在肯定是陷入巨大的悲傷之中,如果可能,他們是恨不得扒了肇事者的皮,齧其肉,喝其血,挫骨揚灰也不能解氣,也不能彌補其失去孩子的痛苦!

在當前,家長們根本沒有心思去追究其他人員的責任,他們就想將兇手儘快繩之以法。

不過回到問題上來,在筆者看來,學校並無責任,因為這是放學時間,學生是在校外吃飯回校途中出的事情,並不在學校的管理範圍之內。對於學校沒有食堂的事情,據說正在改建,在此之前,學生也只能選擇自帶飯到學校或者到校外小飯店吃飯,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

對於行兇者,毫無疑問他必須承擔賠償的責任,從視頻來看,他應當屬於故意犯罪,對於故意犯罪,保險公司是拒絕賠償的,所以學生家長只能選擇向行兇者索要賠償。但是對於故意犯罪的案件,賠償額都是很少的,法律只認可直接的“物質損失”。比如句容市民政局原副局長朱小虎,2

016年11月飲酒後開車,在南京連撞7輛車,並將一對母子撞傷致死。後來一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6.7萬元,同時駁回了受害人家屬要求賠償304.7萬元的訴訟請求。


打虎拍蠅


該奧迪車司機開車撞向一群手無寸鐵、天真爛漫的無辜兒童,造成五死十八傷,這是完全泯滅人性、泯滅良知的行為,手段極其殘忍,主觀惡性極深,危害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死傷孩子的家屬可以對該司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雖然國務院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9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第53條到第58第的規定中,只有第52條關於保險公司除外責任的規定僅指出:“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即其中只將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排除在保險公司賠償之外,應當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賠償,而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中的無證和醉酒駕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納入保險公司免賠範圍。 鑑於《侵權責任法》後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通過、頒佈、實施;《侵權責任法》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屬上位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為國務院通過,屬下位法,在兩者存在分歧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法律實施上的後法優於先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也就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因此,可以同時對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起訴,要求其雙方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不可能預見該司機喪心病狂的行為,如果學校不具有預見能力而無法預見,學校就無法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並採取合理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因而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第三人(學校以外的人員)導致的學生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侵權補充責任。“補充責任”一般認為只有在第三人無法找到或者當事人無履行能力時,學校才承擔責任,而且只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簡單地說,就是學校存在多大過錯,就承擔多少責任。因此,就本案來說,學校不存在過錯,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祝願受傷的孩子早日康復!健康平安成長!祈願逝去的孩子安息!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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