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河北井陉:暴力妨害执行公务被判刑

(李忠勇 甄晓霞)6月20日,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22时许,井陉县交通局运管站工作人员在本县良都村执法过程中,发现一辆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违法情形,遂进行查扣,由运政员刘某将查扣车辆押运至指定停车场,当车辆行至井陉县城建设南路富达山庄小区路口时,被告人王某(系车主)带人赶到,将押车的刘某从车上强行拽下,并进行推搡、脚踹。刘某报警后,被告人王某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刘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社区矫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执法职权,执法权威神圣不容侵犯。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无论有什么理由,都要先服从管理,再进行陈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决不能采取暴力抗拒执法的手段,妨害执行公务。否则,不但于事无补,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重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