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錯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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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沒有毛病:走完司法程序即一審,上訴二審,再審(發回一審重審和二審直接再審)發回一審重審後,上訴二審再審,不服二審再審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提出抗訴或不予支持)即算走完司法程序。法律程序:即一審,上訴二審,法律規定是二審終審制,再審是法院審判監督即救濟方法。檢察院是監督。


鄭春騰


這個問題的題目有毛病。

一、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已經走完民事一審、二審、再審和法律監督程序,則意謂著“程序訴訟權利”終結,題目中所謂的“民事錯案”就只是個人理解問題,並不代表是法律意義上的“錯案”。即,從法律上講,該案判決是具有既效力的正確判決,未經法定程序撤銷該案判決,其判決的效力不容質疑。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個人仍然認為是“錯案”,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及其上級法院院長進行情況反映,由各上級法院院長對下級法院或者本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認為確實有錯誤的,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簡稱“院長髮現—審委會決定再審程序”。如果各級法院院長不認為是錯案,則就該案而言,最後的救濟通道終結。

當然,如果有高明的律師對案件進行研究,有的案件可以通過改變“訴因”即案由,另行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以此方法嘗試達到訴訟目的。比如,原來按民事借貸起訴,所有的司法程序已經終結,在這種情況下,可否考慮按不當得利訴因另案起訴?

再就是,如果有高明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以構設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通過“曲線”同樣可能達到訴訟目的。

比如,一個購房戶於5月向開發公司購買一套商業門店,約定10月底交房,如果逾期交房,則要承擔購房款總額30%的違約責任。開發公司根據開發進程,認為9月底就可以完工,所以10月底完全有把握向購房戶交房。所以就簽訂了合同。合同簽訂後,購房戶如數支付了購房款300萬元。結果在10月底沒能如期交房,原因是施工方未能如期完工。11月初,購房戶起訴到法院,要求開發公司承擔30%違約責任。此案經一審、二審和再審,開發公司均敗訴。在強制執行開發公司過程中,開發公司新聘請的律師發現,開發公司還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並發現在施工中,購房戶多次到施工現場進行結構變更,並現場搗亂,斷電,斷水,造成施工工期拖延至逾期。開發公司新聘請的律師建議施工單位起訴開發公司並列購房戶為第三人。在該案訴訟中,第三人購房戶提出放棄執行開發公司,以此換取施工單位撤銷對其訴訟。該案調解結案,開發公司未承擔30%的違約金。實際是以此案沖銷了彼案判決結果。

二、如果走完“司法程序”是指走完民事一審和二審,則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啟動民事再審申請程序,對照第二百條,述明“錯案”錯在哪一項。如果再審申請不被支持,可以依照第二百零九條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或者抗訴。

三、有的地方設立有“涉訴涉法信訪接待中心”,也可以向其進行信訪,通過信訪途徑啟動“院長髮現—審委會決定再審程序”。


張律師工作室


走完司法程序的錯案怎麼處理?以我的案例觀點和實際經驗,走完司法程序說明了案件通過一審、二審、再審。一般當事人只能認命,認命是錯誤的,一定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檢察院申請監督,以前叫申請抗訴,提交申請書,包括一審、二審、再審裁定判決書,再審受理以好不受理以好,都符合申請監督法律規定,有效時間為二年,最好是在半年內提出申請,在提交申請前可向幾級法院申請調起庭審筆錄及對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如果對方律師法庭上虛假陳述,被法官釆信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向市司法局投的律師的違法違規行為,司法局的答覆可作為新證據提交,如果司法局答覆無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可向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不按行政決定從就給出答覆,可向法院申請行政訴訟,你會拿到新的證據,同時如果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實法官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就連法官一起向檢察院提交控告狀,一定要提交證據材料,我希望所有人都能依法依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是維護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律的權威,只有全民參與才能維護社會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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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走完司法程序的民事錯案可以申請再審!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再審有三種啟動方式:

第一,當事人主動申請再審。

時間: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但是當時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做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有上述四種情形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的法院:向上級法院提出或者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

第二,檢察院發現審判錯誤的,可以抗訴或者發出檢查建議。

檢察機關抗訴再審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抗訴條件,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

第三,法院自身發現錯誤,依職權提起再審。

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

1、\t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2、\t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t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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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天下


說實話,遇到這種情況,我也沒有辦法。因為你認為是錯案,而手握裁判權的法院,卻不支持你,任何人都無法改變法院的裁判。為今之計,只有二條路 可走:

一、在自己胸口上砸一捶,自認倒黴,從此不再申訴上訪,經濟損失權當是為兒孫看病吃藥花了。

二、確實有理,就堅定信念,下定決心,向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高級法院申訴到底,把錯案糾正過來,還你清白。

願你早日心想事成。


李梅6613


對這個題目不要誤解。而且這種提法也與程序法不太吻合。

所謂走完程序,是指按民訴法規定的程序都走完了,對民事錯案如何行使權利的命題。有人把判決生效後作為走完民事訴訟程序的解釋是不合法的。

對民事訴訟,民訴法規定的程序有:一審程序。既當事人初始向人民法院行使訴訟權的起訴。

二審程序。既當事人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訴訟,叫上訴。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應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

審判監督程序。既當事人認為一、二審生效判決存在民訴法規定的可以申請再審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再審。審判監督啟動的再審程序有:人民法院發現生效案件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出再審,經審委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人民法院再審後的判決,當事人可以上訴,上訴審的判決是終審判決。二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仍不服的,法律規定不得再申訴,提出也不受理。第二種是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在申請再申規定的期間內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申請再申,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再審。決定再審的生效判決,也不得再審請再審。民訴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參考案件審理時的列席監督,也可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依案件當事人申訴抗訴申請,作出抗訴或不抗訴的決定。一般作法是,當事人應在判決生效六十日內向作出生效判決的同級檢察院提交申請抗訴申請,再由檢察院報上級檢察院作出抗或不抗訴決定。抗訴一經作出,法院必須啟動再審程序。審後可上訴,但生效判決禁止再申請抗訴。

這是走完程序的法律規定程序。

走完程序認為是錯案,且有新的證據,可向同級人大申請監督。因為人大有權監督法院司法。

對人大監督案件,法院必須認真審核,如有錯,院長提交審委會決定再審,該再審不受已再審的限制。但對該再審生效判決,不得再申請再審。此再審的審判結果,應由法院及時向監督的人大報告結果。


徐孝先小卒


答!走完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面臨行政複議難?再審不立案?申請申訴難?的司法困境?

造成幾難的問題和原因很多?

一,行政複議難的主要問題是怕追責問責是實話?

二,申請再訴立案難,怕案件糾正後對法院和審判庭問責制?所以不敢立案?案件終生問責制措施?還有很多很多很多問題存在?(什麼人情案?金錢案?保護傘案?都是立案難的障礙所在?)

三,維權申訴難?立案難?舉報難?等等!

四,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體系與法律法規範才能真正意義司法公平正義?公平正義不是形式主義更不是口號式的正義?從案例事實來見證公平正義?

五,司法與公平正義的交量?案件判決的依據考驗是否公平?是否正義?

走司法程序受到障礙性的問題是什麼?做出不公平正義的判決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反映了什麼社會影響?

勝訴與敗訴交點問題成了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遲到的公平正義與依法治國對立體驗於交量的共同利益關係?從案例中考驗歪與惡抗爭!

司法程序受到障礙與挑戰?


手機用戶6455839076


前提是錯案,前提是走完了包括申請再審、申請檢察院抗訴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所有程序,你可以:

第一:改變當事人、改變事實、改變訴訟請求和理由等,提起另一個訴訟。失之東隅收之桑榆。

第二:等待時機成熟再訴,如離婚案件、贍養案件、申請破產還債案件等。

第三,認了。世界上有很多無奈。你被狗咬了,總不能再咬它一口。把它留在記憶裡,成為對這個時代的司法制度的化石。實在憋不住了,給兒孫和朋友講一講。

第四:不再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是作為這個國家的公民,依憲法行使申訴控告檢舉批評建議權利,這個權利永不過期。這個權利不限於一個案件。


司法評論


對於生效判決存在錯誤的救濟途徑,一般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這是《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

若是經過申請再審,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都被駁回的情況下,仍然堅持認為判決存在錯誤,這個時候的維權途徑便只有申訴。

目前《民事訴訟法》並沒有對於當事人的申訴權利進行規定,所以申訴的本質與我們所謂的信訪本質並無差別。當事人通過向法院申訴,目的是希望法院能夠對判決進行審查,最後依職權重審案件。但是,規定的程序都沒改判,想要通過民事申訴獲得改判,這個不管是程序上,還是客觀上,難度都是非常之大。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民事申訴,但是法院基本都有設立申訴信訪接待窗口,部分地區的法院也與當地律師協會進行合作,由律師幫助接待信訪申訴人員。


葉律師


向省高院或最高院申請再審以及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是程序法所規定的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程序性權利,但向最高院和最高檢以及相關部門申訴是基於對憲法相關條款賦予的政治性權利的規定。一般而言,民訴翻案之難不啻於攀登珠峰,但如果遇到的是超級牛人,則另當別論。今早安徽省高檢民行處的頭號大佬致電我,“徵詢”我為被告當事人的對某已歷經九審次的“提供勞務者受害案”的處置意見,我回答“依法辦事就行了。原審法院必須賠償我因此惡意虛假訴訟所產生的應訴損失十萬塊和依法追究原審法官枉法裁判刑事責任。”很巧的是,中國法制報和央視法制專業考慮,這幾天則打來電話,表示他們也有興趣介入對該案的深度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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