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未約定利息 但連續有規律支付利息的 借款為有息借款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然借據上未約定利息,但連續有規律支付利息的,且未約定分期付款的,該院認定借款為有息借款。

2014年9月5日,徐某向張某借款4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張某4萬元,借期一年。後徐某於2014年10月6日支付張某800元,2014年11月2日支付800元,即徐某於每月月初連續有規律的支付張某800元至2015年4月,之後未再支付款項。張某遂訴至法院,張某辯稱每月支付的800元系利息,徐某辯稱每月支付的800元系分期還款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是徐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是否約定利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關於利息的約定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雖然張某提供的借條並未對借款利息作出約定,但張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實際履行,張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亦可以證明就本案借款徐某曾連續有規律地支付利息,且雙方對借款並未約定分期還款,故法院對張某主張約定利息的意見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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