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夫妻單方債務 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共有房產

前兩天小編看到一篇文章,題目是《普通家庭要積攢200萬存款到底有多難?》,據央行調查,有5.6億中國人銀行沒有存款。而個人存款達到50萬的賬戶佔比不超過0.3%。中國人均存款只有5萬多人民幣。為什麼我們存款這麼少呢?因為很多人都拿錢買房子了。所以一旦欠債,申請強制執行時,銀行里根本沒有錢,這個時候執行房產就是唯一可行的方法了。可是如果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還好說,畢竟房子可以直接拍賣,解決債務糾紛。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債務,怎麼申請執行屬於共有財產的房屋呢?

夫妻單方債務 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共有房產

這裡首先要解釋清楚一個概念,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說的是份額,而不是物理、空間上的屬性。不是說兩居室,一人一個房間,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份額上的一人一半。所以夫妻一方欠債,債權人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可能只查封兩居室的一個房間,而只能查封整套房子。這樣做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這也就是說,法院會把房子封了,然後通知沒有欠債的配偶一方。如果沒有欠債的一方提出執行異議也是沒有用的,法院會作出駁回異議處理。

房子被查封后,夫妻倆就要進行協商,一般來說會有如下幾種結果。一種是,夫妻共度難關,找來錢把賬還上;如果沒錢,那就把房子賣了,然後把錢分了,讓欠債的那份份額來還債。可是,夫妻倆如果協商不成,也不賣房子,那法院只能強制執行拍賣共有房產,然後按照相應的份額來處理。但是現實是錯綜複雜的,有的時候夫妻一方可能下落不明,有的時候可能存在房產份額不明的疑難問題,有的法院認為,不能直接強制執行共有房產,只能通過訴訟途徑來確定份額後再強制執行。

夫妻單方債務 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共有房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依據這條規定,似乎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夫妻一方起訴另一方,可以提起分家析產訴訟,然後分了家以後,再讓法院去執行財產。但是可惜的是,這條規定對於夫妻雙方並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處有兩個例外情況)”。這條規定帶來的結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要求分割共有房屋,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夫妻雙方協商不成,配偶一方又無法提起分家析產訴訟的情況下,債權人也就是申請執行人還有一個辦法,那就是根據《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提起析產訴訟。這裡有一個小小的問題,如何理解“析產”這個詞。在我們老百姓的觀念裡,“析產”是與“分家析產”劃等號的,但是正如上面說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分割財產,作為申請執行人更不可能要求分割財產了,他起訴的目的只能是確權,就是確定夫妻共有房屋所佔的比例,為將來強制執行打好基礎。在法院作出判決後,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拿著這份判決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房產,然後再把欠債一方的份額用來償還債務了。

夫妻單方債務 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共有房產

最後小編在說一個讓人尷尬的問題,那就是債權人為什麼要用“析產糾紛”這個讓人誤會的案由起訴呢?這是因為在最高法公佈的案由中,還沒有“代位析產糾紛”這個案由,以至於實踐中只能用“析產糾紛”湊合了,實踐中類似的案由還有“共有權確認糾紛”或“共有物分割糾紛”。所以,希望最高法在修改案由的時候,能考慮考慮把這個案由加進去,讓類似的案件起訴、審理更流暢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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