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 政府“租用”農民土地,合法嗎?

說到"徵用"農民土地,相信廣大農民朋友並不會陌生,一塊正種的好好的田地,忽然一天,不知道怎麼回事的,就被當地相關部門通知土地因為xxxx被徵用,租金每年多少多少錢,不由得你同不同意。因為收到通知基本就是確定性告知。


這種情況,相信在大多數百姓心裡都是以政府徵用理解的,其實呢,不然,這種情況,真正的叫法應該是"以租代徵"。名義上就是不是徵地,只是租,租用,這一徵一租,事件性質完全變了樣,但本質卻沒有改變,就是你的土地,長時間將不再屬於你。那麼當地政府為什麼這樣拐彎抹角的處理這種事情呢,這樣做,合不合法呢?且向下看:

很多地方政府為了規避土地徵收程序,紛紛以“租用”的形式佔用農民土地。這種“租用”一般都具有時間長、補償低等特點。例如,山東省德州市某村村民說“政府為了建工業園要租用他們的土地,租用30年,每年給1200元的補償”。

這種方式合法嗎?回答當然是否定的

從根本上來說,政府的這種做法就是“以租代徵”。以租代徵是指未辦理合法手續,私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國家對不同用途的土地實行嚴格的管制制度。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建設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也就是說,如果想將集體土地作為建設用地使用就必須辦理嚴格的審批手續,將該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

以租代徵嚴重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主要侵害知情權、財產權、生存權和發展權以及救濟權。

1、以租代徵侵害知情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四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土地徵收公告和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上述公告無論是內容還是方式都充分體現國家對被徵收人知情權的保護。而在以租代徵的情況下,相關政府或單位為了隱藏其行為的違法性或是為了獲得非法利益,都會有意識地進行虛假的至少是片面的告知。

這種隱瞞真相或是虛構事實的情況無論目的為何、結果為何都侵犯了公民知道真相併自主作出選擇的權利。長此以往、由小至大將不利於國家民主政治的建設。

2、以租代徵侵害財產權


國家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各項費用的確定標準每三年進行一次調整,以保障被徵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以租金方式代替各項補償費的方式會使農民的財產權遭受巨大的損失。

3、以租代徵侵害生存權和發展權


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人權,沒有這項權利其他權利都無從談起。在徵收的情況下,國家要求各地制定補償方案時要考慮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雖然實際上,該問題未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但在以組代徵的情況下,該問題甚至難以納入被考慮的範圍。

出租土地的農民依靠自身條件謀求出路一般都只能獲得不穩定的、勞動強度大、薪資低的工作,而這種工作也僅僅提供給年輕人,年紀大的農民很難找到符合自己年齡的工作。

4、以租代徵侵害救濟權


國家徵收集體所有土地,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不服時可以請求行政機關複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徵收人可以自主選擇救濟渠道。但以租代徵的情況下,雙方簽訂的合同因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的合同。在此情況下如果“租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到期不返還土地,農民的權利該如何救濟還是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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