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信訪條例》小百科 · 第一期

《信訪條例》小百科 · 第一期

信訪條例的立法宗旨

《信訪條例》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小百科: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信訪界定

《信訪條例》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小百科:信訪指社會成員為了實現某種目的和需要而進行的、依法由有關機關處理的社會活動。理解本條規定,應當把握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形式,二是反映的內容,三是反映的對象。

(1)"信訪"這個詞主要從形式入手描述信訪活動。"寫信"和"走訪"是信訪人進行信訪活動,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傳統方式。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通信手段更加多樣。2005年的《信訪條例》增加了"電子郵件""傳真"這兩種形式。因此,信訪的形式不但包括寫信、電話、走訪等形式,還包括了電子郵件、傳真等。

(2)信訪的內容是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並依法得到處理。

(3)關於反映的對象,即信訪事項應當向誰提出。《信訪條例》是行政法規,其調整對象限定在行政機關。因此,《信訪條例》中的信訪主要是行政信訪,信訪人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對象,是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非行政機關。但是,這不是說,"信訪"就只有行政信訪一種形式。其實,非行政部門同樣也有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信訪的渠道,例如《人民檢察信訪工作規定》即對信訪人向檢察院進行信訪的活動進行了規範,人民法院、各級人大常委會一般也都設有信訪機構。但是,這類信訪不屬於《信訪條例》調整的對象,不包括在《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概念範圍內。但需注意的是本條例第15條的規定,該條對非行政信訪也作了規定。

信訪要求

《信訪條例》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採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小百科:本條例規定了信訪中的方便信訪人的原則。方便信訪人的原則,就是各級行政機關要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瞭解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得到迅速反饋和處理的制度精神。為信訪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要求在信訪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信訪工作必須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信訪原則

《信訪條例》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小百科:"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指信訪事項原則上由事發地政府解決,事發地政府解決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級政府解決,下級政府不能將矛盾直接推給上級政府,這一規定有利於分清政府間的責任。"誰主管、誰負責"指的是統計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信訪問題的性質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處理信訪問題,它強調同一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間在處理信訪問題中的責任劃分,應該以該部門的法定職責為準。"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強調的是明確職責,區分情況,"條""塊"結合。這兩項原則適應行政管理體制的需要,強調根據信訪問題的性質,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處理信訪問題中的責任,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非垂直管理系統信訪問題的處理,以屬地管理為主,先"塊"後"條";垂直管理系統信訪問題的處理,以"條"為主;非垂直管理部門在信訪問題的處理過程中,負有諮詢、指導、監督等職責。

依法解決問題指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解決信訪人提出的投訴請求。"依法"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解決信訪問題,依法辦事,依政策辦事,既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又不遷就縱容過高的和無理的要求。對於投訴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有關政策規定的信訪事項,要認真負責地予以解決;對於既缺乏事實依據又不合法的信訪事項,要講清道理,堅持原則,決不能"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

及時、就地解決問題是指要提高處理信訪問題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當地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及時""就地"是指要提高信訪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儘快、就近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防止信訪問題久拖不決,積累和激化矛盾。

疏導教育是指在處理信訪問題過程中,要注意分析和掌握信訪群眾的思想動向,有針對性地做好說服、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解釋疑惑,疏導情緒;同時要將法制宣傳教育貫穿始終,通過提供政策諮詢、告知法定程序、進行批評教育等,引導信訪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訪,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不能只強調一個方面,也要綜合運用。

(和平街道轉載自中國法制出版社《信訪條例註解與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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