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應該怎麼區分?


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應該怎麼區分?

對侵害人直接打擊的故意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在司法實踐中,在於防衛人“有無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換言之,即正當防衛人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予以身體打擊(傷害)的防衛行為,不能有“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在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認定防衛人在對侵害人實施的防衛過程中,有否對侵害人直接打擊(傷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重要條件。

刑事法律中,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應該怎麼區分?

對於正當防衛,首先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當防衛作了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

其次,正當防衛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於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衛反抗,將行劫人打翻並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於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應該怎麼區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應該怎麼區分?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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