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例之四丨陳長鬆、張亮等9人聚眾鬥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一案

【基本案情】

一、聚眾鬥毆

2017 年10 月2 日凌晨,被告人陳長松、段周源、陳晨、莫均偉、滕青松等9 人先後分別在麻陽高村鎮西城商夏大樓“帝豪夜店”酒吧下公路處、縣中醫院收費大廳外、縣交警大隊門前公路上多處公共場所持械聚眾鬥毆,致使雙方多人不同程度受傷。

二、故意傷害

2016年12月26日20時許,在麻陽錦和鎮鳳凰國際KTV,被告人滕建斌與滕黎明、熊偉等人發生口角,被告人田平、龍成建(已判刑)、滕海銘等人知悉後,隨即田平持械追打滕黎明、熊偉等人,並將滕黎明頭部、左手打傷。

2016 年8 月7 日凌晨2 時許,被告人陳長松因與蔣宗銘及其女友發生口角。陳長松與“麻子”手持砍刀將蔣宗銘砍傷,人體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

2016 年9 月14 日晚上8 時許,被告人張亮與黃粽平、李凡林、李崎(均另案處理)在郭公坪鄉米沙村公路邊董家上碼頭與李坤等人發生口角繼而發生打鬥, 致使多人受傷。之後張亮、黃平、李凡林等人再次將黃前存、黃淵琳打傷。

三、尋釁滋事

2017 年2 月14 日晚上10 時許,在麻陽高村鎮,因言語上的問題,被告人陳長松與王鵬、張敏(均另案處理)對李宜安和張帆進行挑釁,隨後三人對李宜安、張帆進行毆打,並致被害人李宜安損傷程度達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

結合9 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長松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張亮犯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段周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被告人莫均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被告人張吉友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田平犯聚眾鬥毆罪、犯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陳晨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傅雲華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滕青松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宣判後,被告人張亮先提出上訴,在上訴期滿後又申請撤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裁定,准許張亮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陳長松、張亮、段周源等人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一股當地的惡勢力,對當地產生了嚴重社會危害性。法院依法對其從嚴懲處,打擊了惡勢力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提高了人民群眾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信心和決心,也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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