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被隔離的費用應該誰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這幾天一直收到網友的詢問,自己返回城市的時候被要求隔離,還是要求在指定的酒店進行隔離,最終產生的費用應該由誰承擔?筆者最近留意了一下新聞,有一些地方對高危人群進行隔離,所有費用都由政府負擔,例如深圳。而很多地方,在隔離完之後,都需要由被隔離人支付一定的費用,很多人因此產生不滿,十多天的隔離,少的產生四五千元,多的甚至要支付七八千元,這實在是一筆不少的開支。本文中,我們探討一下,這些隔離的費用,應當由誰去支付?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被隔離的費用應該誰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什麼時候需要隔離

傳染病隔離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在《傳染病防治法》中找到,第12條規定,我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防控機構、醫療機構有關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第39條規定,發現甲類傳染病時,對疑似病人,確認前應當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非典與新冠病毒屬於乙類傳染病,但目前採取的是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屬於甲類傳染病。

目前很多從湖北、溫州回來的人,都被當地要求隔離14天,根據前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這樣的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

被隔離的費用應該誰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拒絕隔離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39條的規定,拒絕隔離或者擅自脫離隔離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措施。

嚴重的話,還有可能構成犯罪,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的司法解釋(《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患有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隔離,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的,觸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事立案標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予立案追訴,可能會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被隔離的費用應該誰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隔離費用應該誰支付?

很多人從湖北、溫州回來後,就按照當地政府的要求,到指定地方進行隔離,那麼這期間產生的費用,應該誰來支付呢?

實際上,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在隔離期間,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的工作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工作報酬。

法律只是規定政府提供生活保障,但是卻沒有明確說,費用由誰支付,很多地方的政府現在做法就是,政府指定地方給你隔離(一般是指定幾間酒店),飯菜也準備好了,但是產生的費用,由被隔離人承擔。網上一些人反映,隔離十多天,基本上都要幾千塊。

可能有些人就說,很多地方政府都依法處理,保障了這些人的生活,但是食宿方面產生的費用,被隔離人應當支付,筆者不認可這種說法。

法律沒有規定,那應該如何處理?

雖然《傳染病防治法》沒有明確規定隔離產生的費用誰出,這裡出現了法律空白,當我們尋遍了法律規則都無法找到答案時,我們可以考慮適用“法律原則”。簡單來講,沒有規定,那我們看一下這部法律規定的初衷是什麼,有哪些原則。

《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本法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

如果向被隔離收取幾千元的費用,那麼產生的結果就是,湖北或者溫州歸來的人員,將不願接隔離,他們會以各種方式隱瞞,這樣就與《傳染病防治法》的目的相背離,達不到效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