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由張掖市甘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該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案件在甘州區法院通過遠程庭審系統審理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經審理查明: 2020年2月1日晚20時許,被告人田某某酒後欲步行通過張掖市甘州區上四閘村路口設置的疫情防控點時,拒不配合防控點工作人員勸導登記工作,且大肆辱罵防控點工作人員。張掖市甘州分局長安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後赴現場依法處置時,田某某仍不聽民警勸導,並採取辱罵、威脅、撕扯、頭部撞擊民警胸部等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公務長達1個多小時,引起群眾圍觀、防控點秩序混亂,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甘州區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然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又故意犯罪,繫累犯,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月。
據瞭解,該案發生後,甘州區檢察院立即啟動提前介入程序,迅速指派檢察官與公安機關聯繫,引導偵查取證,加快辦案進度。在審查批捕、起訴期間,檢察官通過遠程提審平臺告知了田某某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完成訊問並製作法律文書, 在堅持依法規範、嚴格審查的同時,從快辦理該案,5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決定,7日內即提起公訴。
田某某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遠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檢察機關綜合案情及田某某繫累犯、同時又認罪認罰的情形,向法院提出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至1年的量刑建議,被法院採納。
庭審中,辯護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被告人田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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