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002433 股票簡稱:太安堂 公告編號:2020-021
債券代碼:112336 債券簡稱:16太安債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開時間
網絡投票時間:2020年2月25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2月2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2月25日9:15-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汕頭市金園工業區揭陽路28號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太安堂”)麒麟園中座二樓會議室;
3、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方式;
4、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會議主持人:董事長柯少彬先生;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參加會議股東的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222,553,210股,佔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766,773,200股的29.0246%。
2、出席現場會議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投票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222,240,110股,佔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766,773,200股的28.9838%。
3、參加網絡投票情況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股東共7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313,100股,佔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766,773,200股的0.0408%。
4、中小投資者參加情況
中小投資者(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以外的其他股東)共7人,代表公司表決權的股份數313,100股,佔公司表決權股份總數766,773,200股的0.0408%。
5、公司董事、監事、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及見證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
三、議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符合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議案》
同意222,277,41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8761%;反對275,8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239%;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00%;該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37,3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11.9131%;反對275,8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88.0869%;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總數的0.0000%。
2、審議通過《關於發行公司債券的議案》(各子議案需逐項審議)
2.01、審議通過《發行規模》
2.02、審議通過《發行方式》
2.03、審議通過《發行期限》
2.04、審議通過《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2.05、審議通過《募集資金用途》
2.06、審議通過《債券利率及確定方式》
2.07、審議通過《還本付息方式》
2.08、審議通過《增信方式》
2.09、審議通過《承銷方式》
2.10、審議通過《掛牌轉讓場所》
2.11、審議通過《償債保障措施》
2.12、審議通過《決議有效期》
3、審議通過《關於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授權事項的議案》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柳啟乾律師和鬱超律師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太安堂章程等相關規定,會議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於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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