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隔輩不能爭奪遺產?

開心就好9054770956985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一順序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花開似錦~


老例兒講究“隔輩兒疼”,爺爺將好東西留給孫子,是司空見慣的事兒。就在最近,市民趙先生的兒子小趙想繼承爺爺的房產時,卻發現這種“老例兒”面對現代法律頗費周折。

  口頭遺囑不是繼承條件

  如今已經27歲的小趙打小兒長在爺爺膝下,是趙家老爺子最愛的長孫。今年2月,眼看著小趙找到了對象準備結婚,趙老爺子一高興就說,要把自己名下一套房產過戶給小趙當結婚禮物。

  可這話音還沒落地,老人家卻因為突發腦溢血故去了,小趙的婚禮也因此推遲。

  就在本月,小趙和他的未婚妻打算重新籌備辦婚禮的事兒,並把爺爺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可他到不動產登記大廳一打聽卻發現,想繼承爺爺的房產很難。

  “要直接過戶給我,需要有書面的遺囑。可我們沒書面遺囑啊。”小趙很煩惱。

  為了這事兒,小趙和未婚妻小黃已經摺騰了3個星期。幾天前,小黃還找到了“口頭遺囑”的說法,以為見到了一線曙光。

  可讓他們沒想到的是,由於“口頭遺囑”認定太難,再加上《繼承法》本身規定口頭遺囑是在危急情況下立的才有效、繼承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等因素,“口頭遺囑”不能成為小趙繼承爺爺房產的條件。

  孫輩不是繼承人

  “拖到現在才想起過戶,一是因為爺爺剛走我們沒心情辦這事兒;二是因為有消息說以後遺產繼承房產不用公證了,省事省錢。”小趙說。

  以前,繼承房產要走公證手續很麻煩。今年7月,司法部發布《關於廢止〈司法部 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根據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規則》,“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這樣一看,能夠繞過公證,流程確實變簡單了。但小趙要繼承房產最大的問題,卻在別處。

  無奈的小趙只得求助於一名如今正當律師的同學,沒想到同學給他的回答讓他大跌眼鏡——小趙根本不算繼承人。爺爺留給他的房產,即使留下了書面文字,也只能算“遺贈”。

  果然,在《繼承法》中約定,遺產按照順序繼承,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這其中,沒有涉及孫輩。

  “也就是說,這房子我奶奶、我爸、姑姑、我太爺爺太奶奶、小爺爺,甚至我家曾祖都能繼承,但是就我們這輩兒不能繼承?”查到法條後,小趙蒙了,“這不通常理啊,這是為什麼?”

  想得房產還得倒手一次

  昨天,無奈的小趙聯繫了本報,希望通過本報來支支招。記者瞭解情況後發現,小趙要想獲得爺爺留下的房產,需要由小趙父親趙先生先繼承,再轉讓給他。

  首先,爺爺這套房產需要明確只歸爺爺所有。雖然房產證上只有爺爺的名字,但仍舊要確認是否為婚後財產,奶奶是否持有房產的一部分。否則,這套房屋走遺產繼承即使能給小趙,小趙也頂多只能繼承爺爺的份額。

  按照小趙的回憶,這套房應該是奶奶故去以後,爺爺用老房子拆遷款購買的。所以這套房可以視作只歸爺爺所有。

  如果要趙先生繼承房產,則需要提供小趙奶奶的亡故證明,以及和趙先生平輩兒的小趙姑姑、叔叔們放棄繼承的聲明。在這套房過戶給父親之後,再由父親以贈與或者交易的方式,將房產挪到小趙名下。和直接繼承不一樣的是,繼承房產不需要繼承人有購房資格,但如果接受贈與或者通過交易完成過戶,小趙必須有購房資格。

  專家觀點

  隔代遺贈需過三關

  針對小趙的案例,記者聯繫了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他表示,祖輩想要把財產順利傳承給孫輩,其難度遠遠超過一般人的理解,而且需要“過三關”。

  ■第一關是遺囑關。因為《繼承法》並未把孫子女、外孫子女列入繼承人範圍,因此,孫輩繼承財產只能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進行遺贈。

  ■第二關是主動關。配偶、父母、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只要他們沒有放棄繼承,就視為同意接受繼承,而孫輩不是法定繼承人,法律上要求他們主動做出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就視為放棄繼承。按照此前的案例,中華遺囑庫在為繼承人提取遺囑的時候,都會詢問並記錄繼承人是否同意接受繼承,並需要為當事人保存證據。

  ■第三關是時間關。法定繼承沒有時間限制,但遺贈則有兩個月的時間限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繼承事實後兩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就失效了。很多人因為辦理老人後事,一晃兩個月就過去了,再申請辦手續時,時效已過悔之晚矣。如果遺囑保存在機構中,即使生前孫子女不知情,那兩個月的時間可以從孫子女來領取遺囑時開始計算。


養孓一隻豬


您好!

把題主的問題稍微擴大一下,不說爭奪遺產,我們先從繼承權的角度說一下。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隔輩是有繼承權的:

  • 一種情況是代位繼承。

  • 一種情況是遺囑繼承。

如果滿足這兩種情況,用題主的話講,是可以“爭奪”遺產的。其他情況下,隔輩人沒有繼承權。

以下從三個方面做一個說明。為方便闡述,我們把題主問題解釋為“孫輩對祖輩的繼承權問題”。

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孫輩不屬於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去世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這裡並沒有涉及到孫輩。這裡有一個潛在的邏輯可以簡單解釋一下:

從理論上,繼承人得到去世人的遺產,屬於“所得”。既然有得到的,就得有付出。這裡所談到的付出更多的是指情感上的付出,例如,配偶相互的付出、子女對老人的付出、老人扶養子女的付出,等等。

在多數情況下,存在的“付出”是:

  • 夫妻之間的相互付出。對於一個正常家庭來講,這點比較容易理解,因為相互的愛情才走到一起。這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配偶”。

  • 父子之間的相互付出。父輩對子輩的養育,是父輩對子女的付出;子女必須要承擔贍養義務,這是子輩對父輩的付出。

所以,以上兩種情況,就確定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

再說說第二順序繼承人。這裡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例如,父母早亡、沒結婚、沒孩子。

  • 同胞手足。這一類人應該算是最親近的人,兄弟姐妹既有學員關係,同時又是一個“應該”相互支撐、幫扶的親人關係。

  • 祖輩(祖父母、外祖父母)。理論上,祖輩對孫輩的扶養的可能性,要遠遠大於孫輩對祖輩的付出。所以,更強調的是祖輩繼承孫輩,而不強調孫輩繼承祖輩。

但是,以上所說,只是從大概率的家庭付出關係上來講的,並不能涵蓋所有情況。所以,又開了兩個口子:一個是代位繼承,一個是遺囑繼承。

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就是孫輩代替父輩、繼承了祖輩的遺產。這種情況是有前提條件的:就是父輩早於祖輩去世。例如:父親先於爺爺去世,那麼爺爺的遺產份額中本應由父親繼承的,就可以由孫子“代替”。

這種方式的邏輯是:因為爺爺與父親之間是相互付出的,但是父親還沒來得及享受到爺爺的“回報”就去世了。為了“獎勵”父親,讓他應該繼承的份額轉嫁到父親的兒子身上,就變成了“孫輩繼承祖輩遺產”。

但是,本質上,並不是孫輩直接繼承,而是分得了父親應得的遺產份額。

遺囑繼承

個人認為,遺囑繼承是我國現行《繼承法》中最靈活、也應當成為最合適的繼承方式。為什麼?因為完全可以出於自己的分配意願,想給誰給誰。

我們不去探討這裡的公平性問題,但是,如果孫子特別招爺爺喜愛、或者孫子真正贍養了爺爺,而我國繼承法中又沒有把孫子納入到繼承人範圍,這時候,遺囑的“人性化”就體現出來了:

爺爺寫遺囑把自己的財產留給孫子。

但是需要提示的是:遺囑寫給孫子(包括給到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或者機構),這在繼承法規定中,叫做“遺贈”。

遺贈和遺囑的區別就在於:受遺贈人(孫子)在得知遺囑訂立人(爺爺)把財產留給自己之日起,兩個月之內必須要做出接受表示,否則就視同為放棄。這一點很重要,很多“爺爺”寫遺囑把財產留給孫子,結果沒做這個動作,過期了,遺贈無效。


一紙家書


你的母親已去世20年了,現你的姥爺又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若沒有其它約定,是你姥爺和姥姥的共同財產)的產權是你姥爺的名字。依照法律規定,人死了有財產無遺贈就會產生繼承。你姥爺的那部分遺產,你母親有一份,你繼承你母親的那一份叫代位繼承。現你姥爺家的子女要處分這套房子,確實需要更名才方便買賣。房子買賣,需要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你姥爺去世了,無法表達他的什麼意思。因此,通過法定繼承後更名再進行賣出,有利於交易人雙方權利的保護


金鄰兒童卡丁車


您好!

把題主的問題稍微擴大一下,不說爭奪遺產,我們先從繼承權的角度說一下。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隔輩是有繼承權的:

一種情況是代位繼承。

一種情況是遺囑繼承。

如果滿足這兩種情況,用題主的話講,是可以“爭奪”遺產的。其他情況下,隔輩人沒有繼承權。

以下從三個方面做一個說明。為方便闡述,我們把題主問題解釋為“孫輩對祖輩的繼承權問題”。

法定繼承的有關規定

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孫輩不屬於順序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去世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刻在年輪裡的回憶


隔輩是否能繼承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案例

張某於2009年去世,遺留與丈夫李某共有的房屋一套,張某有兩個子女,分別為兒子李明、女兒李珍,李珍於2002年去世,李珍生有一子叫楊光。張某的父母均早年先於張某去世。張某、李珍生前均未留下任何形式的遺囑。現李某向文登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公證,上述哪些人有繼承權呢?

根據繼承法規定,上述案例中,李某、李明、楊光都是張某的合法繼承人。很多人感到疑惑,楊光並不是張某的子女,他為什麼會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由此可見,本案中李珍先於張某死亡,楊光作為李珍的兒子,有權代李珍之位繼承張某的遺產,是張某的代位繼承人。


乾坤書書


中國法律有規定必須按順序的先後來繼承家產!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第一順序沒有人繼承,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繼承人子女先死亡的話。就由父母,和配偶!如果配偶先去世。就由子女、和父母來繼承!如果父母不在了,就由配偶、子女來繼承!

中國是禮儀之邦。五千年的文化,源源流淌,中國的講究,禮儀是最多的。但是我們一定要懂得禮儀規局!

為什麼不能隔輩爭家產?我們中國我五千年的歷史禮數。是不能忘的,不能因為爭奪而忘了我們老祖宗留下來的禮儀規律!

我說話有點衝,希望你理解我不是針對你。而是說的一個社會現象,這樣的事情在中國有很多。希望你能正常理解。




我愛你中國北部灣


你好。不知道你說的隔輩是隔的什麼輩。是爺爺和孫子這樣的隔輩?還是兒子和叔叔這樣的隔輩?不管怎麼個隔法,你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一個繼承遺產的問題。所謂遺產就是一個人去世了,留在世上的財產。誰能夠得到這些財產呢?法律明確規定了,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由父母、配偶、子女組成。你注意看,這可都隔著輩的。他們都有同樣的權利繼承這份遺產。只要這中間有一個人還在,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參與繼承。也就是說叔叔(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與他的侄子(第一順序繼承人)爭奪這一份遺產。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類似爭議,如果不是出於惡意的話,大都是遺產和共有財產沒有區分清楚造成的。


九日共由


這是分情況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超級科學奶爸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有權繼承其父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