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借款人死亡了債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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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是否還需要清償?

這個問題上,有的人一味強調人死債完,認為債務人死亡,雙方的債權債務就自然消亡;也有的人一味強調父債子還,即便債務人過世,作為子女必須償還相應的債務。

作為債權人,自然希望父債子還,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作為債務人家屬,自然希望人死債消,互不影響。所以,這些看法其實都有些偏面。

人死債亡,還是父債子還,這個主要看債務人是否有留下遺產。

若是債務人去世,去世前沒有認可財產可供清償債務。這個時候,因為債務人死亡,原則上以後也不可能有其他財產出現,這個時候就真的是人死債亡。作為配偶,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償還的義務,作為子女,也沒有償還的義務。這是基於債權債務相對性原則,這些人都不是當事人,沒有償還義務。

若是有留下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也一併繼承該債務,所以有償還債務的責任。當然,這個以繼承的財產為限,超過繼承部分,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葉律師


償還債務是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即使此時債權人死亡的,也是不能免除這個義務的,處分債務人能夠足額的清償債務。而現實中,要是債權人真的不幸死亡的話,此時其債權是作為其遺產,尤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的。因此,債權人的繼承人此時可以向債務人追債。


可以追償的法律依據如下: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對此作出了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這裡所說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指有價證券,如股票、票據、提貨單等,還有債權。對於債權來說,只要其不具有人身性質,不論其發生的依據為何,都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可以追償的繼承人如下: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以上的人,如果作為繼承人,是可以繼承債權的。基本上大多數都存在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他的債權。


何種情況下喪失繼承人資格: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也就是如果繼承人存在上述情況,可以喪失繼承權,但是這種情況尤其是在所有繼承人都會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基本罕見。

所以債務人仍要像債權人的繼承人償還債務,其有權向債務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要求,以及提起訴訟等。

但是實踐中可能存在比如債權人猝死或者其他之類的,繼承人並不知道存在這項債權,比如繼承人只有父母,或者是父母、孩子,一般來講,配偶會得知這項債權,如果不知道的話,很可能會不了了之,畢竟沒有進行債權登記,很難查詢;另外隨著債權人的死亡,可能會存在欠條之類的證據找不到的情況,債權人來不及交代後事也是常見的,那麼再主動償還債務就很難有證據支撐了。

不過建議本著人道主義的原則,早點償還債務吧,畢竟欠錢者難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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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小姐琳娜


債權人死亡,其權利由繼承人主張;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債務人死之,其義務由繼承人在所繼承的財產範圍之內承擔,超過部分不用承擔。


章磊律師


題主說的應該是債權人死亡吧?

債權人死亡債權作為遺產由債權人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行使債權人的權利直接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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