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辭退離職報告不簽字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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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辭退離職報告不簽字有什麼後果?員工被辭退是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由於是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員工,所以就不會有離職報告,因此是不需要簽字的。但是在辦理離職交接清單上還是需要本人簽字確認的。

作為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可接觸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並要明確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事由,補償金的支付和結算等。由於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需要寫離職報告,但是需要在離職單上簽名,並辦理工作交接。如果既不再離職清單上簽字,也不辦理工作交接其實對個人是沒有好處的。

因為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屬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在企業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標準工資為本人離職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如果離職時,沒有在離職單上簽字或是沒有辦理工作交接,用人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有可能被扣除或是不予支付,如果是這樣即使你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如果你所在的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且失業保險繳滿一年以上,被用人單位辭退不屬於本人意願的離職行為,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必須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才能辦理失業登記和辦理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因此離職時如果沒有辦理工作交接或是在離職清單上簽字,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為你辦理失業保險金,這樣的損失也是比較大的。

綜上所述,如果被用人單位辭退的,不需要寫離職報告,但必須正常辦理離職手續和辦理工作交接,並在工作移交清單或是離職清單上簽字,這樣用人單位才能給你正常辦理經濟補償金、開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證明,辦理失業保險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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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簽字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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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辭退能不能簽字,要看情況。簽字意味著你是自願的,喪失了維權的可能,除非單位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違法開除或者辭退你,而你不接受不簽字,那麼,你就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到法院起訴,依法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利益。

被辭退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說公司訂單少,整體效益不景氣,而你也沒有繼續呆下去的必要,那麼你在公司按規定付給你賠償金的情況下,你可以簽字,然後在別處謀求更大的發展。補償標準是,按工齡計算,一年工齡有一個月的補償金,按照你本人的平均工資算。

如果是個人的原因,比如說身體因素,不能勝任工作的要求,那麼也是在公司支付你補償金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簽字的。

所以說離職簽字與否要看情況,以自己的利益不被損害為第一目標。


傳統文化捍衛者


現行的勞動法是很注重保護勞動者的。

一、如果是試用期內,分兩種:

1、用人單位沒有充分理由及證據,辭退勞動者,可以拒絕簽字,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需賠償勞動者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反勞動規範,或者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勞動者拒絕在辭退單上簽字,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勞動者補償金,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二、已過試用期的情況,勞動者拒絕在辭退單上簽字,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需賠償勞動N+1賠償金


寒冬臘月蕭


員工被辭退是不用簽字的,被辭退是有補償費的,如果在公司已經交了一年的社保,是可以辦理失業金的,如果員工不懂勞動法,在離職申請表上籤了字,就會失去補償金和失業金。但是離職協議是要簽字的,以證明員工和公司已經不存在任何關係。所以作為打工的勞動者沒事時還是要了解下勞動法以保護自己。


胖妹妹要逆襲


你好。

員工被辭退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並要求企業幫忙辦理失業金的,如果寫了離職報告並簽字就代表是主動離職,是不能享受前面提到的各種補償的。

從企業的角度,如果你簽署了離職申請,主動權就到了企業手裡,你的經濟補償金可以不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n+1,企業賠償金的數額完全出於“人道主義”,對你是不利的,或者可以不賠償。

從保護自己的角度,除非企業答應按照n+1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簽署書面承諾,約定支付日期,在此之前離職報告不能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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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吃土豆愛吃肉呀


小公司管理一般沒有這麼規範,只要公司按賠償條款進行了辭退補償,不簽字基本上不會有什麼後果的。

其實社會紛繁複雜,法是法,但更多的是由人構成的群體單位來制定的規則,沒有什麼一定會很死板地按照勞動法來走,如果真是一對一條按勞動法來辦企業,那真的社會都不用運轉了。

大多數正規大公司,不可能出現辭職不批的現象 ,小公司管理不規範才會出現各種問題。

有不辭職直接不來的,也有辭職老闆不批的,最後基本上不了了之,只是有些黑心企業會不發最後一個月工資。這時候就得搬起勞動法來保護自己。其實真正走勞動仲裁流程是件很麻煩的事,只是說說,老闆就會把工資發給你,因為大家 都是弱勢群體,沒必要剖開自己去向勞動法示弱,也沒有這個閒工夫,畢竟大家都很忙。只不過如果不提這一遭,有可能收不到離職後的最後一個月工資。


酷白青年


一、你被辭退,你籤什麼字?注意了,是你被辭退,你不同意,你籤什麼字?

二、蒐集證據,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G代碼研究員


我不知道為什麼公司把我辭退了,給了我一個月的公資,我在公司也幹六年了,請問下合理嗎。


用戶3942780739241


沒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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