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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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離職在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的條款規定,主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若按照公司的規定曠工三天屬於嚴重違紀的話,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不是不得已的情況,還是應該按照公司規定辦理手續,才是一個職場人負責的表現;反之,自動離職在給公司帶來不便的同時也會給自己帶來影響,譬如工資延遲發放、個人聲譽詆譭等等。


人力資源論


在我們蘇州華碩廠子裡是?分正式和臨時工之分,正式的是不扣工資,那天不幹,那天為止,臨時工,就是扣除3天工資而且臨時工都是派過來的,都是說扣的他們7天的工資,其他的都是中介扣除了,情況就是這麼個情況,結果就是這麼個結果!


大叔中的逗比


根據《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2、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員工獎懲規定。只要企業制訂的獎懲規定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據此企業就可以針對自動離崗人員適用懲處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規定,亦可以適用之。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送達自動離職者本人。原勞辦發[1995]179號《關於通過媒體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使其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媒體通知等。”因此在企業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做好解除手續的保管工作。

3、以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業行使損失求償權時,求償對象是指一般員工,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產生了前述損失是自動離職員工的違約行為造成的,企業對其提出的損失賠償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對於違法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違約金求償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向負責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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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職工問題的覆函》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對於自動離職的人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行使行政處分權。

  為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企業通常都會制訂一定的業務要求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是每名員工應做到的基本業務規範。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自離崗,嚴格履行請假制度,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崗位,不得無故不到崗、請假未準而擅離職守等。對此企業有權依據規章制度對員工給予處分。對於員工自動離職,企業可按曠工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後,一事實上要書面送達被處理人。倘若無法書面通知,企業需審慎處理此事,不可草率處理。因為企業對人員進行處理,程序上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該處理決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2、企業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員工獎懲規定。只要企業制訂的獎懲規定不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據此企業就可以針對自動離崗人員適用懲處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規定,亦可以適用之。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將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送達自動離職者本人。原勞辦發[1995]179號《關於通過媒體通知職工回單位,並對使其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覆函》規定,“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媒體通知等。”因此在企業行使單方解除權時,應做好解除手續的保管工作。

  3、以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業行使損失求償權時,求償對象是指一般員工,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產生了前述損失是自動離職員工的違約行為造成的,企業對其提出的損失賠償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對於違法保密義務、競業限制以及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規定的離職人員,企業享受違約金求償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向負責有特定義務的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別在我這對我虛情假意


根據樓主情況,已經完成離職手續,是屬於正常離職,相關薪酬及待遇會按正常計算發放。

重點:常規意識錯誤認為自動離職就沒有工資發放或扣除一定工作時間工資;

有許多企業在勞動合同中註明,自動離職,扣除當月薪酬,此條例不合法,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自動離職亦是需正常核算工作時長工資,按不同公司處理辦法,會有一定工資賠償公司(扣除)。

關於自動離職的後果,

1、因是勞動者單方強制性離職,有可能對企業造成一定性的經濟損失,企業可要求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可申請勞動仲裁;

2、企業可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定的招聘費用,如勞動合同有相關條例參照執行,一般扣除部分不超過正常薪酬的20%,及剩餘薪酬不低於當地最低薪酬標準的正常比例;

3、特例:如擔任公司重要崗位或參與重要項目,公司暫無其他合適立刻接手人員,因勞動者自動離職,企業會承擔重大損失,企業可明確告知勞動者情況,協調離職及交接時間,如勞動者依舊強制自動離職,企業可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損失。



請叫我大華子


自動離職屬於單方毀約行為,企業不予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至於你與公司部門某領導的恩恩怨怨以及周圍的裙帶關係純考屬個人問題,不牽扯公司工作事務,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有矛盾就有衝突,有衝突自然是非不請自來。沒有任何一個企業能夠讓你春風得意,心情愉悅地舒心工作,人本身就是一個矛盾體,有人的地方必有矛盾,怎樣去面對?怎麼去化解那就看你的能耐了,是人創造了周圍環境,不是周圍環境造就於人。因此,再換個工作未必讓你如願以償,調整好自己的心態,努力工作,化解矛盾,相信通過這次波折會讓你成熟很多,就當是一次殘酷的培訓吧,深信明天會更好!祝你前程似錦!步步高昇[祈禱][祈禱][祈禱][玫瑰][玫瑰][玫瑰]


讓天賜我一雙慧眼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自動離職、擅自離職的含義是相同的,都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話多顯幼稚。


除非你不要工資了,不然還是走正常流程比較好,1,公司有權扣除你的績效、全勤、以及自動離職期間的曠工費(曠工一天按三天算)

2,二次找工作也會有影響,新公司會讓你填寫以前的工作經歷和工作單位地址以及電話號碼,有必要的時候新公司還會打電話給你的上個單位諮詢你的工作情況

3,綜合以上 自動離職的壞處很多很多,如果您是臨時工,或者不想在本地幹了,而且工資沒有多少怕麻煩,也可以忽略以上兩點,希望給到你幫助[微笑]


阿康就是我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隔壁老王巛巛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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