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集體利益最大化,是不是代表集體中的每個個體的利益實現最大化?

赤兔146937091


集體利益與集體中每個成員的利益應該是一致的。因為集體就是由集體中的每個個體所組成。正所謂:“大河滿小河才滿,大河不滿小河干。”

但是“實現集體利益的最大化,是不是代表集體中的每個個體的利益實現最大化”?

從現象和形式上來看,應該是一致的。但從本質和內容上來說,取決於兩者正相關係數即程度有多大?

一個集體,最核心的是集體利益。集體中的每個成員,看重的就是集體利益問題。集體利益與個體利益關係有多大?集體利益實現最大化是否給每個成員帶來最大利益?取決於集體利益的分配形式。因此,集體中的每個個體最關心的是集體利益的分配形式,這是關係集體的向心力、凝聚力問題。也是關係每個成員實現集體利益的創造力和積極性問題。

分配形式取決於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取決於所有制。一個集體,所有制是固定的,是一定時期不可改變的。如個人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但是,管理制度可以完善。完善管理制度的目的,就是提高集體中每個成員能夠取得更多的看得見的經濟利益,提高每個成員在集體中的地位,調動每個成員的最大積極性。使每個成員關心集體,願意為集體利益做出更大的貢獻。提高集體的向心力,使集體與個體的相關係數達到最高。在實現集體利益的最大化後,個體成員隨之實現利益最大化。

因此,一個集體的向心力、凝聚力,關鍵是看:實現集體利益的最大化,也能給集體中每個成員帶來看得見的最大的經濟利益。


guangyu1189


謝謝,根據我對政策的理解回答如下,僅供參考。

這個是不一定的。使集體成員利益最大化是集體組織的經營目標之一,但在實踐中,它只能體現在收益分配的合理性上。也就是隻有分配得合理,才能使每個人收益最大化。分配不合理,就談不上什麼最大化。從理論上講,應當使每位成員按勞動量計算出應得到相應的收益。除提留再生產和合理積累外,使成員收入儘量實現最大化。但在實際操作中,各種勞動的數量和技術含量,管理成本的折算分攤很難做到完全合理,所以絕對合理的分配很難做到,最大化只能在提留後的最大化和相對的最大化。換句話說,就是錯在一個“最”字上,如果人人最大化,那就不叫最大化了。

根據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延長,當前農民可以承包地折股後,參股合作,來保住農民收入底線和合法利益。除按土地入股分紅外,還要按勞計酬的。這兩塊加起來,做為成員分的兩個基本組織。當然管理者也要按投入和管理付出來獲取他的收入。自然,誰分取多少,要經集體成員共同來決定。這種合作股份制形式可改變過去集體產權不明晰,出工不出力,效率低下的弊端,為集約和機械化,聯合體,系列化經營提供有利條件。

總之,成員收益分配最大化是有條件的,不是平均主義的最大化(但對老弱病殘幼可以給以一定照顧的)。說的大點,對一個社會整體而言,在現代社會,分配都具有福利性,也有公益性的支出,如軍隊和國家機構的國防及行政開支,如果全體人民收入最大化,那社會也就無法維持了。分配最大化的提出本身就太抽象,太籠統,概念是太模糊,當然更是不現實的。


篤行者24721


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是辯證統一的相互關係。就是說,集體的利益總和等於集體中的個體利益總和。

如果將集體視為社會成員,在社會成員之間的競爭中,某一集體利益最大化就等於其集體內的個體利益最大化。

但是,當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直接衝突時,就是說將‘’集體‘’作為集體中的一個特殊成員(且必須在其名下保留一份利益)對待,在集體成員之間發生競爭時,如果將集體利益最大化,那麼其他成員的可分利益總量就會減少,這就是說,在集體內部發生利益競爭時,集體利益最大化是不可能導致其內的個體的利益最大化的。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個是總體後概念,小河無水大河干,小河有水大河寬,集體利益最大化中包含個體利益,個體利益來自集體利益。


體健R


不能實現共贏的集體利益最大化沒有意義。

如果通過犧牲個人利益實現集體利益最大化是忽悠人的。

集體與個人利益是統一的不是對立的。


小杰80164096


這要看,集體每個成員參加共同商議,來決定'利益最大化的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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