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社保沒有買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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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是自身的合法權益

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意味著公司沒有權利在員工書面提出離職30日後,強迫員工留在公司繼續工作。也就是書面提出離職30日後,公司批不批准員工離職,員工都有權利走。

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公司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除員工嚴重違法單位規章制度或是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外,其他形式的解除都需要按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如員工以公司未按規定為其繳納社保為由離職,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可以要求單位為其補繳在職期間的社保。

經濟補償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這裡的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綜上所述,希望對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所瞭解。


HR百味


樓主問這個問題,首先得確認清楚,是公司沒有給你買齊五險:即工傷,醫療,失業,生育,養老這五險,有一個或幾個沒買是嗎?如果確認沒買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二小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取得經濟賠償金。還有一種情況,是沒給你買足夠的社會保險,這個要跟用人單位協商,因為每個地方社保都分幾檔,一般都是按最低檔購買,當然如果你堅持按你的工資(你的工資高於購買標準)實際數額購買,公司不給你購買的話,你可以投訴到當地社保局,讓社保局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按你的實際工資購買,這個也是可以的,但如果你以這個解除勞動合同,那就沒有經濟賠償了。

另外,由於每個地方對員工的五險一金要求標準不一樣,大家都知道的,五險必須要購買,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藉口或理由,哪怕用人單位與員工簽了個人不願意購買社保的承諾書,也是無效的。住房公積金,這一塊現在中國實行的範圍不是很大,很多地方沒有要求一定要購買,但有的地方是必須購買的,如深圳,企業如果沒有購買住房公積金,是違法的,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購買,否則投訴到住房公積金管理處,企業還要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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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天下


針對您說的情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公司按照您的實際工資足額購買,另外一種是五險險種沒有購買齊全(部分地方可以不購買養老保險)。

不管怎麼樣,都屬於“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來說,員工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各地勞動仲裁的裁決差異很大,有些地方支持,有些地方只支持完全沒有購買社保的情況。但到了法院階段,特別是二審,基本上都會支持的。

但還是要符合以下流程:

一、員工要先通過書面的方式告知公司依法繳納社保,如果公司超過一個月沒有理會,那就可以進行下一步。

二、基於第1點,向公司發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理由就是公司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三、帶上相關的記錄去申請勞動仲裁,記住,不要受勞動仲裁結果的影響。如果不行繼續起訴至法院,一審不行就二審。如果你覺得值得去做的話。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先上答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建立社保賬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五大險種。社會保險作為穩定社會的基本保險之一,它的社會功能遠遠超出它本身所蘊含的意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不繳納的則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回答問題本身,我們來看相應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存在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處的“社會保險費”是泛指五大保險,並不特指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因此,用人單位若給勞動者繳納了養老保險,而沒有繳納醫療保險的,勞動者有權依據此條法律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單位沒有繳納齊全社會保險,勞動者不僅有權要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周大狀


你指的是你的繳費基數不高,單位沒有按照你的實際應發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給你繳納社保吧? 這種情況理論上是不符合《社會保險法》規定的,但是實際工作中,尤其是中小私營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為了企業生存下去,很多都是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在目前的經濟大環境中,企業生存艱難,這種情況被多數人默認。所以,你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充分,仲裁肯定支持你,但是經濟補償金,不一定能拿到。

法條鏈接:

(一)《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二)社保繳費基數規定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佈的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晶說社保


理解這個問題真正想問的是,上述情況下,有沒有賠償的可能。

因為,如果是勞動者想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出辭職申請就解決了。

那麼能否得到賠償,還得具體分析。

《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當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47條也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也即長掛嘴邊的N。

但是,按照問題的描述,是交了社保,但是沒交齊。不知道是不是指五險和三險的差異,還是一金的問題。如果不能夠證明用人單位違法,也就不會有賠償問題。


桃花塢的桃花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法律規定了,當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也就是說,在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情形下,員工不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黃一迪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你的情況應該是五險只買了一部分,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屬於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社保包括養老、工傷、生育、事業、醫療五中基本保險,公司少買一種,也算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員工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安安法務


沒有買齊是不是理解為:

1、月份不齊,比如有的公司可能入職三個月甚至更長才給繳納,應該從入職當月就享受社會保險

2、沒有按實際工資購買,很多地方都是按社保最低基數購買的

3、以上兩者都是,現在大多數地區就是分非農業五險和農業五險,這些必須一起購買,想單獨購買部分肯定是不可能的。

這個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什麼關係,但是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可以要求把未齊的部分公司給繳納了,這個社保問題不歸勞動仲裁部門管,要找社保的勞動監察部門處理。先找公司協商,協商不成,找當地社保中心,要求公司給補繳。而且拖欠的時間長了,公司已經無法操作了,必須找勞動監察部門才行。

補繳時公司繳納公司應承擔的部分,個人交個人應承擔的部分,會產生滯納金和利息,這是因為公司給造成,這部分應由公司承擔。


遇見琉璃


沒有交齊是什麼原因,建議你先和自己單位溝通一下,詢問具體的情況,解除勞動這個事,不是兒戲,也沒有那麼隨意,他需要一定的證據和法律依據,才能迫使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公司沒有按照規定時間給你繳納社保,例如你已經正式入職3個月,而單位卻只繳納了一個月的社保費用,在雙方的協商沒有達到效果後,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提出申述,因為這已經嚴重侵犯到你作為員工的基本權利。

社保是國家強制性要求每家公司每家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的,只要員工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社保就必須繳納。

該是你的,就是你的,只要合法,一定可以為你討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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