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正當維權”構成犯罪,瞭解一些法律常識很有必要


當心“正當維權”構成犯罪,瞭解一些法律常識很有必要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朋友們認為一旦自己有理,就會採取一些極端的方式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非法拘禁”的方式去要債,“尋釁滋事”的方式去討要拆遷款,勞動爭議“維權”不當導致敲詐勒索。這些人在實施這些行為之前可都未曾想到將要面臨的法律後果,過去的事情雖然木已成舟,後人當以此為戒。

本文就以勞動者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容易觸犯的“敲詐勒索罪”來簡單探討一些法律問題。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恐嚇),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討論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也就是說“是否存在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人索賠金額的名目是否存在事實和法律依據,索賠的金額是否明顯超出了合理訴求的範圍。”這些內容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也就是說有沒有利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逼使被害單位或人交出財物。這些可以是一些暴力威脅也可以是讓受害人達到恐懼心理的一些“軟暴力”。只要威脅行為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如果被害單位沒有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屬於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不管侵害的是財務還是名譽還是其他方面的內容,只要行為迫使受害方不基於自願而處分財務的行為均能夠觸犯敲詐勒索罪。即使企業沒有人身權利,要挾行為不會對其精神造成恐懼感和壓迫感。但是對於代表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維護本單位的社會形象,必然會對其造成心理壓迫感,從而滿足行為人的不合理要求。

四、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只要是個心智正常並且年滿十八週歲均由可能觸犯該罪名。

當心“正當維權”構成犯罪,瞭解一些法律常識很有必要


另外真心勸告大家維護自身的合法正當權益應採用合理合法的手段,不能為了節省“成本”或者獲取更多非法利益,進而更是採取了一些威脅、恐嚇方式,尋求“捷徑”,這種做法的後果是極其嚴重的。另外針對勞動者“維權”行為,雖然勞動者自身存在很大錯誤,所實施的行為甚至達到危害社會和公共利益的程度,建議企業作為領導者,要在日常工作中充分起到管理和保護勞動者的作用。除了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以及企業文化方面的培訓之外,企業也可以依情況就一些在正常經營中高發的違法犯罪情形的後果進行普及,例如工傷案件涉及的詐騙罪,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職務侵佔罪,尋釁滋事罪等。這樣如果勞動者都能明白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所面臨的法律後果時,不法行為也就可以減少一些。加強法律宣傳貫穿整個社會生活,需要每一個社會環節都能夠努力做出一些細小的改變,這樣匯聚起來建設法制國家也不是什麼難以企及的夢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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