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市場化併購的重要性


銀行業市場化併購的重要性

積極推動銀行業市場化併購

交通銀行 連平 武雯

伴隨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化和金融業擴大對外開放,銀行業經營環境發生了顯著變化,中小銀行承受了不小的壓力,銀行業內部分化顯現。在此背景下,近期監管明確表示要加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破產機制,銀行業市場化併購將逐步引起行業關注。

一、銀行業併購對行業發展意義深遠

當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儘管政策託底的趨勢依然不變,能夠對銀行業經營形成一定的支撐,但其效應可能會邊際遞減。監管正在進一步多措並舉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引導銀行業更大力度的支持實體經濟。在貨幣政策穩健基調下,伴隨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推進,銀行負債端利率相對平穩,但資產端定價下行壓力加大。儘管銀行業總體資產質量保持穩定,但局部區域和領域的風險依然不能忽視。直接融資和科技金融的發展,在客戶、產品和市場等多方面與傳統的商業銀行之間形成持續升級的競爭。新一輪對外開放政策步伐加快,外資銀行享受了國民待遇,中國銀行業將迎來更多具有先進經營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外資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劇銀行業的競爭態勢。

在此背景下,近年來中小銀行風險事件頻發,究其根源,宏觀經濟的下行使得深綁地方經濟的中小銀行更容易受區域經濟風險暴露的影響;忽略了“堵偏門”,經營管理能力較弱、業務處於灰色地帶的中小銀行受到較大的調整壓力,風險加快暴露。一個時期以來,部分中小銀行也確實存在著公司治理缺陷、業務集中度高、盲目擴張規模、風險管理薄弱以及流動性緊缺等五方面的問題。而發展銀行業市場化併購將有助於化解行業運行風險、保障行業健康運行、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銀行業加大併購重組的力度有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尤其是在金融競爭加劇,不確定性因素增多的環境下,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正在上升。一旦某家銀行發生風險事件,很可能會誘發局部擠兌風潮,衝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併購行為有助於保護危機銀行的存款人利益,可以避免因銀行破產引發的金融恐慌給行業運行帶來不利影響。銀行業併購的推進有助於提升行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優化行業資源配置。危機銀行雖然暫時失去了償付能力,但其仍可能擁有可觀的價值,包括傳統的專業經營優勢,可以為併購方提供相應的商機。併購有助於促進銀行多元化業務發展效應,促進併購方和被併購方之間的業務協同效應,提升銀行業整體經營管理水平。成功、有效的併購有利於銀行自身價值最大化。

從國際銀行業的經驗來看,排名世界前100家大銀行中,大多數銀行都有併購其他銀行、擴大規模的經歷。除了中資銀行,幾乎每一個規模較大的、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都是在併購重組中成長壯大起來的。特別是20世紀末出現的大規模銀行併購浪潮超出以往任何一次併購浪潮,產生了許多金融巨擘,如花旗集團、摩根大通、匯豐控股、瑞穗集團等。通過國際併購,大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逐漸增強,銀行間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

通過這一時期的兼併與收購,大型商業銀行多樣化經營模式日臻完善和成熟,向客戶提供綜合性金融服務的能力大幅提升。一些銀行實施併購後彌補了對方的資產與經營的不足之處,實現了成本的降低。一些案例的目標併購在經過一個階段的合理調整之後,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得到明顯的提高。

二、中國銀行業市場化併購發展滯後

中國銀行業整體格局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並沒有太大的變化,中國銀行業併購市場發展滯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體現。

不同於西方國家,我國銀行業併購歷史較短,已經發生的併購的主要動機為化解金融風險和維持金融穩定,在併購過程中通常帶有較為濃郁的政府幹預色彩。綜觀我國銀行業併購的過程,往往從確定併購主體、選擇併購對象、把握併購進程,到最後確定併購交易條件及金額等等,都較多地受到政府的影響。對於處在危機中的銀行,政府出資剝離不良資產,協助大銀行完成併購,對於控制風險的系統性擴散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一些區域性的銀行,政府動用稅收等一系列的工具和手段,來幫助它解決不良資產問題或者是提高其資本充足率,有助於維持區域金融體系的平穩運行。

中央政府通過發行特別國債、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置換不良資產等手段提高資產質量,吸引戰略投資者,有助於達成戰略性的金融改革和開放目標。從國際上看,大型機構之間的兼併收購行為中總是有政府的身影。

在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的條件下, 政府的牽線搭橋與宏觀協調是必要的,但如果參與過度也會由此產生一些問題。干預過度有可能使處於收購方的優勢金融機構因救濟被收購方而效益下滑,難以對被收購方從經營機制上進行有效重構,不能從根本上化解原有的金融風險。過度干預也往往使要素的流動違背市場規律,影響各種資源的合理配置,導致兼併重組的過程缺乏效率,金融機構間合併的結果不能實現整體利益最優化。

雖然目前有《公司法》《證券法》《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國有企業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法》以及各監管部門的相關條例規範著我國銀行業的併購行為,但適用於銀行併購的系統的、有針對性的法律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而且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具體操作上存在一些不足,難以有效地指導複雜多變的銀行併購活動。

一是法律規定方面存在“盲區”,如併購過程中的資產處理、債務回收、稅收安排、人員安置等方面的問題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是法律規定較為籠統抽象,可操作性偏弱。例如:《公司法》尚未對形成壟斷做出原則性規定,尚未制定具體的併購準則。

三是有關法規的權威性和連續性缺失和不足,容易形成併購行為的短期化。缺乏健全法律依據的後果便是銀行併購中無法可依,在具體操作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預,併購行為難以體現真正的市場行為。法律制度不完善為政府主導銀行併購和過度干預提供了較大的操作空間。

銀行業併購只有在健全而規範的制度框架內運行,才會保障併購雙方及其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受損害。在這種情形下,相關的政府再對銀行併購給予支持、協調和指導會更加有利於行業市場化購併活動的健康開展。完全摒棄政府參與銀行購併活動也是不切合實際的。

從目前實際的運行情況來看,國內銀行業併購大致分為三種:橫向併購、牌照併購、政策性兼併和收購。龍頭機構主導的橫向併購,以整合客戶資源,產生區域與規模的協同效應為目的;由金控屬性的金融集團發行的牌照收購,以實現全牌照下的全產業運行;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兼併重組,主要是推動本區域國企資源整合。

不同於國外的商業銀行併購主要是強強聯合和優勢互補,我國商業銀行併購則恰恰相反,是以“強弱”結合為主。被兼併的銀行一般都是出現各種各樣問題的銀行。由於迄今為止國內銀行間的併購活動主要是以“問題導向型”為主,目標是解決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往往會導致併購機構間存在“貌合神離”現象,有些併購案例致使合體後雙方摩擦不斷,管理費用上升,經營成本增加。

此外,我國銀行業跨國併購的水平相對較低,併購目標的規模較小,而且併購目標仍然以亞洲地區和發展中國家為主。由於亞洲地區深受中華文化的影響,銀行間的文化整合難度相對較小,這導致我國銀行在併購後的整合經驗受到一定的制約。

三、積極推動和規範管理銀行業市場化併購發展

建立健全銀行併購的法律法規體系是發展銀行業市場化併購的基礎性工程。銀行業併購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綜合性強,政策敏感度高,併購過程涉及例如國有股權退出方式、惡性競爭、惡性收購、行業壟斷限制、外國投資者介入以及銀行市場退出等一系列問題。

當前應該加快銀行業併購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建議我國可以參照西方發達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巴塞爾銀行有效監管核心原則》要求的《銀行併購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銀行併購“保駕護航”。

未來規範銀行併購過程中的政府行為至關重要。明確政府在併購過程中的定位,使其能夠通過執行法律法規為銀行併購創造有利的社會環境,規範銀行併購行為,支持、協調和指導銀行併購活動,而非直接參與併購的具體活動。

政府需要加強商業銀行併購效率的監督及質量的保障,避免銀行間併購出現盲目性,同時防止在併購過程中產生壟斷現象。政府可通過財政、金融等間接的手段適度地參與銀行間併購,積極地鼓勵需要併購的銀行開展併購活動。

從產權、法律、機制等方面都進一步明確規範政府行為,使得政府既能夠做到合理監管和協調,又不至於過度干預和參與。進一步強化商業銀行併購中介機構體系建設,發揮好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投資銀行等機構的作用,使得中介和政府的功能有效區分,按照市場的規則來解決併購中存在的問題。

建立靈活高效的併購監管機制是保障行業併購活動有效開展的重要舉措。在根據金融併購特點調整監督策略的基礎上,我國還應抓緊制定相關辦法,形成針對性的管理機制,如建立金融併購的先期預報及可行性制度,保證監督的充分性,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有效運行;實現整個併購監管過程有專門的機構以專門標準來進行調控,專業地發揮監管機制的作用。加強國際交流,充分借鑑國際經驗,使得我國相關體系構建能夠更加完善,同時也使監管機制更好地發揮過程中的作用。

明確銀行併購目的及其策略是併購活動成功與否的重要前提。通過加強行業監管和政府指導,促進中資銀行明確併購戰略以及後續清晰的定位,以增強自身綜合競爭力為導向,通過對市場進行認真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對比並購成本和收益後主動作出是“強強聯合”還是“強弱併購”的判斷,或是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一種或多種併購方式來完成自身建設。

在此過程中,需要考慮與併購對象在經營機制、企業文化、投資觀念方面的整合效應,才能使得我國銀行業併購行為最終成為以資本為紐帶,以效益為目標,以市場為主導的金融資源的有序流動和有機整合。

跨國併購中,中資銀行應有意識地開展對國外新型銀行業務有一定優勢、並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金融機構的併購,以達到擴展銀行業務領域,增強我國銀行創新能力的目的,藉此提升中資銀行的國際競爭力。

連 平: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武 雯: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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