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本輪“債轉股”啟動已快兩年,近期,金融監管部門紛紛出臺政策,釋放低成本資金、拓寬債轉股資金來源,助力債轉股加速落地。
繼央行定向降準助力“債準股”之後,6月29日晚間,銀保監會印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作為債轉股眾多政策中的重要配套政策落地。
其中,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資金,包括依法依規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發行金融債券;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表示,這是銀保監會批的又一個新的金融牌照,債轉股子公司發展進入常態化。《辦法》對機構做了很多安排,有利於提高市場化債轉股落地率。
新的金融牌照
《辦法》規定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事宜。金融監管研究院孫海波指出,此次明確債轉股實施機構屬於持牌金融機構,此外明確了債轉股實施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
銀保監會負責人指出,考慮到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主要是作為銀行業債轉股實施機構,《辦法》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由境內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但並不要求商業銀行控股,允許其他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調動社會資金參與債轉股的積極性。
《辦法》規定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及其業務經營規則,鼓勵通過“收債轉股”的形式開展債轉股,同時強調債轉股必須嚴格遵循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原則,嚴防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債後轉股”的方式開展業務,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通過債轉股、引入新投資者、原股東資本減記等方式,推動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債轉股對象企業及其原有股東等利益相關方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實現真實債轉股,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外資享國民待遇,持股比例沒有限制
此外,《辦法》對境外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做出限制。
目前,原銀監會已經先後批准5家國有銀行(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設立債轉股實施機構,除工行債轉股子公司註冊資本為120億元外,其餘四家均為100億元註冊資本。
2017年8月,原銀監會下發《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其中針對銀行對債轉股實施機構持股比例不低於50%;註冊資本不少於100億元做出最低限額規定。
孫海波指出,從准入門檻來看,股份制銀行和大型城商行可能承受發起債轉股實施機構的資本壓力。
可發行私募產品、金融債,拓寬籌資渠道
對於引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市場化籌集資金方面,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首先,允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依法依規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充分運用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
其次,允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業務。
第三,明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募集債轉股資金。
第四,允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業務融入資金。
第五,在確保資產潔淨轉讓和真實出售的前提下,允許銀行理財資金依法依規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
曾剛指出,《辦法》給了機構多元化融資渠道,例如給予機構成立私募子公司的權利。這是不斷增強債轉股子公司進行市場化債轉股牌照和資金能力,一定程度上解決目前困擾市場化債轉股資金來源的問題,能夠起到一定作用。
本輪“債轉股”啟動已近兩年,一直被市場詬病“簽約額度高,但落地率不高”,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債轉股資金來源不好找,主要是債轉股需要長期資金,市場化並不好找;其次債轉股意在給企業減負,成本不宜過高。
曾剛對此表示,此次銀保監會印發試行《辦法》,以及央行此前定向降準,都有利於實施機構籌集資金,提高債轉股落地率。
近日,央行定向降準,也意圖助力債轉股。央行表示,鼓勵5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運用定向降準和從市場上募集的資金,按照市場化定價原則實施“債轉股”項目。支持“債轉股”實施主體真正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治理,並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央行指出,定向降準資金不支持“名股實債”和“殭屍企業”的項目。
曾剛指出,銀保監會出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規則,意味著對市場化債轉股的配套政策逐步落地,有望提高市場化債轉股落地率。 在當下金融去槓桿持續背景下,資金成本較高。外加資管新規落地,限制期限錯配,要用長期資金用作債轉股的資金來源,資金來源是困擾債轉股的重要因素。
此前,工行山西省分行行長陸欽指出,資金成本較高使得銀行和企業都在進一步觀望。由於理財資金成本難降,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債轉股和降槓桿、降成本形成了一定矛盾。理財資金對接債轉股在資管新規後時代,能否滿足資管新規要求存在諸多問題。
曾剛表示,央行定向降準與銀保監會債轉股子公司規則出臺,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債轉股資金來源壓力,定向降準可釋放一部分低成本資金,而增加設置債轉股子公司,則在擴大資金來源上也能解決“債轉股”資金來源問題。
並表監管規則待明確
儘管央行、銀保監會先後發力,但真正解決金融機構債轉股難題的另一個重要難題是資本計提問題。
曾剛表示,“債轉股”子公司投資過程中有並表監管問題,目前依然按照較高權重在子公司層面進行並表,即便定向降準釋放一定資金, 新規給債轉股子公司拓寬多元化融資渠道,但並表資本約束如果存在,規模越大,給母行帶來的資本壓力就越大。
在當前監管強化、影子銀行回表、銀行資本金壓力較大的背景下,銀行動力不足。這種情況下,銀行通過債轉股子公司用於支持債轉股的資金規模受到限制。
曾剛認為,除了拓寬資金來源外,下一步要解決並表資本監管障礙。釋放銀行參與債轉股的能力和意願。曾剛預計,監管部門未來會在並表層面上發出有針對性的政策,適度調低並表監管資本要求,對市場化債轉股發展更加有利。
“在資本計提層面,因為主發起人銀行需要並表處理,所以如何在實施機構層面設計機構表外運行,是能否為母行節約資本的核心。”孫海波指出。
閱讀更多 P2P金融圈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