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裡的“可能”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共308條,出現了49次“可能”,其中有很多的“可能”規定得不合理,會影響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甚至成為冤假錯案的溫床。

在第56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裡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這條規定本意是規範偵查機關取證程序,當事人或辯護人只要證明取證不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程序不合法必定影響司法公正,“可能”、“嚴重”是模糊的、非常主觀的表達,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完全有可能認為嚴重程度不夠,反而是縱容了偵查機關不重視取證程序的合法性。

在第234條關於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第一種情形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有了這條規定,把原本二審開庭審理的常態,變成了二審不開庭審理的常態。二審法院經常以“異議不影響定罪量刑”為由,把原本應該開庭審理的案件變為書面審理,違反了直接言詞原則。

在第238條關於二審法院發現一審審理違反法定程序,應當發回重審的第三種情形規定“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審判本身就難言公正,所以後半句的規定純屬多此一舉。

在第253條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第一種情形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第四種情形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該規定體現了啟動再審程序的慎重,維護了法的穩定性。但是,該規定同時也造成了許多沉冤難以昭雪,無論是向法院還是向檢察院申訴,往往收到的答覆是“事實雖有錯誤,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程序雖不合法,但審判是公正的”。

作為程序法的《刑事訴訟法》,用語應儘量明確。“可能”、“可以”、“嚴重”、“合理”這些主觀色彩濃、模稜兩可的表述,會導致司法人員的恣意,影響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與公平正義的要求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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