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里的“可能”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共308条,出现了49次“可能”,其中有很多的“可能”规定得不合理,会影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甚至成为冤假错案的温床。

在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里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条规定本意是规范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当事人或辩护人只要证明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程序不合法必定影响司法公正,“可能”、“严重”是模糊的、非常主观的表达,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完全有可能认为严重程度不够,反而是纵容了侦查机关不重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在第234条关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一种情形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有了这条规定,把原本二审开庭审理的常态,变成了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常态。二审法院经常以“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为由,把原本应该开庭审理的案件变为书面审理,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

在第238条关于二审法院发现一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第三种情形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审判本身就难言公正,所以后半句的规定纯属多此一举。

在第253条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第一种情形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第四种情形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该规定体现了启动再审程序的慎重,维护了法的稳定性。但是,该规定同时也造成了许多沉冤难以昭雪,无论是向法院还是向检察院申诉,往往收到的答复是“事实虽有错误,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程序虽不合法,但审判是公正的”。

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用语应尽量明确。“可能”、“可以”、“严重”、“合理”这些主观色彩浓、模棱两可的表述,会导致司法人员的恣意,影响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公平正义的要求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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