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休想侥幸 新《刑事诉讼法》施行 体现程序正义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诉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刑诉法中新增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同时增加了对速裁程序的规定,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对贯彻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都具有重要意义。湖南法学会程序法学会会长黄捷认为,增加缺席审判制度后,即使贪官逃到天涯海角,法律也会给他定罪,把他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这体现了中国法律发展进程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进步。

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加强境外追逃

要点


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出台,新增加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意味着外逃腐败分子即使可暂躲一时,但其罪名将因受审而定格昭彰,其犯罪事实无处隐匿。

新修订的刑诉法规定了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了使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严格把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此外,法律对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情况规定:“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权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意义


据了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为了及时解决纠纷争议,维护审判秩序,《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有明确 规定。但刑事诉讼中长期未能确立缺席审判程序,为潜逃境外的贪官留下了“自由空间”。2018年6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外逃人员的部分线索。

50人中,曾任湖南基建投资集团董事长、长沙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等职务的彭旭峰位列其中,其涉嫌的罪名是受贿罪、洗钱罪。据媒体报道,彭旭峰是2017年公布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中行政级别最高的一个。2017年,只有4名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彭旭峰是唯一的副厅级干部。

对于这个群体,只要滞留在国外长期不回国,司法系统就无法顺利启动审判程序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即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们仍然能保持法律上的“清白之身”。

2005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针对外逃贪官设计的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须以国内缺席审判制度为前提。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确立了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两高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明确,但这只是解决了“物”的问题,防止腐败分子“牺牲一人,幸福全家”,却没有解决“人”的问题,未对腐败分子作定罪处理。

点评


黄捷(湖南法学会程序法学会会长)“这些人在逃或者躲在境外,没有审判就没有定论,没有宣判,很容易悄无声息地被历史忘记,变成一个没有结论的历史悬念。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则意味着外逃人员‘罪’与‘非罪’在司法上终于一锤定音。即使没有回来,也要将其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体现了我们国家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新进程、新变化。”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次新刑诉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境外追逃,最值得关注和振奋。长期以来,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些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的嫌犯、被告人潜逃境外逍遥法外,让老百姓对国家司法权威产生一定质疑,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和手段,对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犯和被告人形成了强大震慑。”

加强检察院与监察机关衔接

要点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意义

这次修订也是适应政治格局政治体制改革的变化。机构法出台前首先是宪法做了修订,这是配合国家的政治改革、政治变化。《监察法》出台,监察机构成立,是国家的重大变化。这也是新时代党中央走廉洁反腐法治道路,重新塑造党的形象和初心。《监察法》出台、监察机构成立后,涉及到检察机关的三大工作,反贪污贿赂,渎职侦查,犯罪预防,其工作人员队伍都转交给监察机关。这对《刑事诉讼法》提出了调整的要求,来适应新变化。


点评

黄捷:“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紧迫和必要的,也是适应我国政治格局政治体制改革的变化,是制度上的又一个进步和完善。”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要点

关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点评

黄捷:“这些主要是从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考虑的,增加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就意味着对特殊的案件,可以不那么严格地恪守原有的那套程序,可迅速结案。”

增加速裁程序

要点

增加了“速裁程序”一节,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同时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点评

黄捷:“在没有增加速裁程序之前,犯罪嫌疑人即使坦白从宽认罪,法院也要按部就班地执行,结果会很慢。当事人受到时间拖累,司法资源也被更多消耗。新刑事诉讼法调整后,对于已经案情清楚、情节不是很恶劣的案件采取速裁程序,无疑将提高效率。 ”


法制周报记者 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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