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貪官休想僥倖 新《刑事訴訟法》施行 體現程序正義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訂《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訂後的刑訴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刑訴法中新增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同時增加了對速裁程序的規定,完善了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對貫徹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決策部署都具有重要意義。湖南法學會程序法學會會長黃捷認為,增加缺席審判制度後,即使貪官逃到天涯海角,法律也會給他定罪,把他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這體現了中國法律發展進程從實體正義到程序正義的進步。

確立缺席審判制度加強境外追逃

要點


10月26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出臺,新增加了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這意味著外逃腐敗分子即使可暫躲一時,但其罪名將因受審而定格昭彰,其犯罪事實無處隱匿。

新修訂的刑訴法規定了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為了使法院在案件入口審查上嚴格把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此外,法律對被告人因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情況規定:“中止審理超過6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為充分保障被告人權益,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同時,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意義


據瞭解,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為了及時解決糾紛爭議,維護審判秩序,《民事訴訟法》對缺席審判有明確 規定。但刑事訴訟中長期未能確立缺席審判程序,為潛逃境外的貪官留下了“自由空間”。2018年6月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佈了50名涉嫌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外逃人員的部分線索。

50人中,曾任湖南基建投資集團董事長、長沙軌道交通集團董事長等職務的彭旭峰位列其中,其涉嫌的罪名是受賄罪、洗錢罪。據媒體報道,彭旭峰是2017年公佈的外逃國家工作人員中行政級別最高的一個。2017年,只有4名國家工作人員外逃,彭旭峰是唯一的副廳級幹部。

對於這個群體,只要滯留在國外長期不回國,司法系統就無法順利啟動審判程序對其進行定罪量刑,即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他們仍然能保持法律上的“清白之身”。

2005年,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針對外逃貪官設計的資產追回和返還機制,須以國內缺席審判制度為前提。2012年的刑訴法修改,確立了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兩高司法解釋作了進一步明確,但這只是解決了“物”的問題,防止腐敗分子“犧牲一人,幸福全家”,卻沒有解決“人”的問題,未對腐敗分子作定罪處理。

點評


黃捷(湖南法學會程序法學會會長)“這些人在逃或者躲在境外,沒有審判就沒有定論,沒有宣判,很容易悄無聲息地被歷史忘記,變成一個沒有結論的歷史懸念。缺席審判程序的確立,則意味著外逃人員‘罪’與‘非罪’在司法上終於一錘定音。即使沒有回來,也要將其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體現了我們國家從實體正義到程序正義的新進程、新變化。”

李健(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此次新刑訴法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以加強境外追逃,最值得關注和振奮。長期以來,由於缺席審判制度的缺失,一些貪汙賄賂等刑事案件的嫌犯、被告人潛逃境外逍遙法外,讓老百姓對國家司法權威產生一定質疑,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建立,加強了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和手段,對貪汙賄賂、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的嫌犯和被告人形成了強大震懾。”

加強檢察院與監察機關銜接

要點

新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10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意義

這次修訂也是適應政治格局政治體制改革的變化。機構法出臺前首先是憲法做了修訂,這是配合國家的政治改革、政治變化。《監察法》出臺,監察機構成立,是國家的重大變化。這也是新時代黨中央走廉潔反腐法治道路,重新塑造黨的形象和初心。《監察法》出臺、監察機構成立後,涉及到檢察機關的三大工作,反貪汙賄賂,瀆職偵查,犯罪預防,其工作人員隊伍都轉交給監察機關。這對《刑事訴訟法》提出了調整的要求,來適應新變化。


點評

黃捷:“ 《刑事訴訟法》的修訂是緊迫和必要的,也是適應我國政治格局政治體制改革的變化,是制度上的又一個進步和完善。”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要點

關於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律規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點評

黃捷:“這些主要是從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來考慮的,增加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就意味著對特殊的案件,可以不那麼嚴格地恪守原有的那套程序,可迅速結案。”

增加速裁程序

要點

增加了“速裁程序”一節,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同時規定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此外,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有關普通程序的規定重新審理。

點評

黃捷:“在沒有增加速裁程序之前,犯罪嫌疑人即使坦白從寬認罪,法院也要按部就班地執行,結果會很慢。當事人受到時間拖累,司法資源也被更多消耗。新刑事訴訟法調整後,對於已經案情清楚、情節不是很惡劣的案件採取速裁程序,無疑將提高效率。 ”


法制週報記者 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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