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新修訂內容要點一覽

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新修订内容要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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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決定。原來的法院組織法是三章40條,現在變成六章59條,檢察院組織法從三章28條,變成了六章53條。

以上三個法律修改的要點歸納如下,其中很多都是改變以前法律規定的新內容,體現了現在的司法改革和今後的法律方向。

刑事訴訟法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條文共26條,涉及內容是三方面:

一是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這裡有兩部分內容:(1)監察法確定對於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為了與這個規定相銜接,

需要對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做出相應的調整。(2)涉及監察體制改革的銜接部分,對監察機關調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的,這個環節中間有關的程序性的機制做出銜接性規定。

二是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豐富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這次確定的缺席審判制度範圍對於貪汙賄賂的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過最高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缺席審判。

三是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內容,在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在實踐中可複製、可推廣的、行之有效的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上升為法律。

人民法院組織法

1、增加了人民監督內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人民法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2、 推動完善國家層面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的上訴案件。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增加一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3、增設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和巡回法庭,對於專門法院,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僅規定了軍事法院,此次修改增加規定了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

4、明確規定了“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根據“誰辦案誰負責”的要求,法律規定,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

5、劃分和明確了審判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的關係,法律規定,審判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審判委員會委員專業和工作分工,召開刑事審判、民事行政審判等專業委員會會議。

同時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可以由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審判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和專業委員會會議,應當由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

除了法律規定不宜公開的情形之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注意:以後經過審委會研究的案件,在裁判文書中應該公開審委會研究的決定和理由)

6、法院人員構成,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等人員組成。”

院長負責本院全面工作,監督本院審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務。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院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人民法院的庭長、副庭長也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任免。

法官實行員額制,根據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和人民法院審級等因素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法律明確了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司法警察的職責範圍——

7、專章規定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對於防止司法干預,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並報告;有違紀違法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注意:對任何人過問案件都要紀律,不是僅限於領導幹部過問案件了)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對監獄、看守所巡迴檢察,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迴檢察。

2、完善了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有關規定,規定檢察官員額較少的設區的市級檢察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可以設綜合業務機構。檢察院可以設必要的檢察輔助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

3、完善了人民檢察院職權的有關規定,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的職權包括八項:

一是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包括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二是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是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是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是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是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是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包括對監獄、看守所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活動,即刑罰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監獄、看守所的其他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八是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意:檢察院保留了刑事偵查權,

4、完善了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措施和方式。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及程序,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方式主要包括調閱、借閱案卷材料和其他文件資料,查詢、調取、複製相關證據資料,向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詢問取證等。抗訴、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主要方式,要求有關單位及時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覆人民檢察院。(注意:檢察機關增加行使法律監督的調查核實權

5、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的組成人員。規定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等人員組成,明確了各級人民檢察院組成人員的任免程序。明確人民檢察院組成人員的任職條件。規定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實行分類管理。明確檢察官實行員額制。檢察官員額根據人民檢察院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和人民檢察院層級等因素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員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

(以上內容綜合來自中國人大網、正義網、最高人民法院網站,轉自“煙語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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