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⑪

【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⑪

事故簡要

當事人曹某醉酒駕駛甘F(臨時)號“格林豪泰”牌電動自行車沿敦煌市金山路與西域路交叉路口由南向北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當事人楊某駕駛的甘F(臨時)號“歐派”牌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當事人楊某受傷,雙方車輛部分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守規則除隱患】以案釋法⑪

事故責任

當事人曹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當事人楊某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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