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業匯票能被凍結嗎?

轉自:商事裁判規則 作者:李舒 李元元 王驍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已背書轉讓的票據不得凍結止付,持票人可行使票據權利


裁判要旨

電子商業匯票的前手之間發生票據返還糾紛,不得對已背書轉讓給他人的票據進行凍結止付。

案情簡介

一、中船重工公司開出收款人為洛陽鵬起公司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洛陽鵬起公司將其背書轉讓給伊普公司,後又經三手轉讓後,由雲沐國際公司背書受讓。

二、洛陽鵬起公司起訴伊普公司返還票據一案被洛龍法院受理。洛陽鵬起公司向洛龍法院申請訴前保全,申請事項為:對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採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兌付款,並出具保全作為擔保。

三、洛龍法院裁定凍結存款400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洛龍法院作出執行協助通知書,要求中船重工公司協助暫停支付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並送達至中船重工公司。

四、持票人云沐國際公司向洛龍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請求洛龍法院撤銷執行協助通知書,解除保全措施。洛龍法院審查後認為對該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採取保全措施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電子商業匯票能被凍結嗎?|

裁判要點

本案中,案涉電子商業匯票的持票人為雲沐國際公司,因其前手洛陽鵬起公司與伊普公司發生票據返還糾紛,法院依申請對該票據作出查封,並對付款人中船重工公司發出暫停付款的執行協助通知,雲沐國際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認為:

雲沐國際公司是電子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法院作出的暫停支付的執行行為與雲沐國際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對雲沐國際公司的執行行為異議,法院應予受理。

由於法院在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書中,僅裁定凍結伊普公司400萬元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現沒有證據證明案涉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持有人為伊普公司,因而,法院對該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雲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戰鬥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複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執行異議包括執行行為異議與執行標的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執行行為異議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的異議;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標的異議是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認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而提出的異議。本案中,持票人云沐國際公司認為案涉電子商業匯票不應當作為保全財產,向法院提出的是執行行為異議,請求法院撤銷執行協助通知書,解除暫停支付措施。

2.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支付結算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已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本案中,案涉電子商業匯票已經通過背書轉讓至雲沐國際公司名下,前手伊普公司已非票據權利人,法院對伊普公司財產進行保全時查封了由雲沐國際公司合法持有的票據,違反法律規定。因而,為維護電子商業匯票的流通性,法院不得對已轉讓的電子商業匯票凍結止付。

3. 實踐中經常發生偽造、變造簽章,涉嫌刑事犯罪,導致票據被公安機關凍結止付的情形。

公安機關向承兌行出具凍結止付通知,票據經流轉後,合法持票人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時被銀行拒絕付款,因而產生權利衝突。對於票據被凍結止付後,票據權利人能否主張權利,實務中存在不同觀點,一般而言,主流觀點認為,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受影響(參見延伸閱讀)。

4.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涉案票據為電子商業匯票。電子商業匯票的出票、流轉、付款、承兌等行為均在電子商業匯票系統中完成,不可能發生傳統紙質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風險,因而前後之間的票據返還糾紛如何發生本身值得探討。票據的被盜、遺失或滅失是電子票據系統本身的風險造成的嗎?電子票據時代是否還存在票據返還糾紛的問題值得思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通過其他程序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票據糾紛案件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經當事人申請並提供擔保,可以依法採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

(一) 不履行約定義務,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票據當事人所持有的票據;

(二) 持票人惡意取得的票據;

(三) 應付對價而未付對價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據;

(四) 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貼現的票據;

(五) 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而用於質押的票據;

(六) 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據。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

第十八條 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院判決

以下是洛龍法院在執行裁定書中就此部分的有關論述: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當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3539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中船重工中南裝備有限責任公司暫停支付票號為**、金額為200萬元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因該電子商業承兌匯票已經由鵬起實業公司於2018年12月3日背書轉讓給伊普公司,伊普公司於2018年12月3日背書轉讓給瀋陽帝爾特機床設備有限公司,瀋陽帝爾特機床設備有限公司於2018年12月3日背書轉讓給鞍山市泰利恆經貿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恆經貿有限公司於2018年12月4日背書轉讓給湖南雲淨貿易有限公司,湖南雲淨貿易有限公司於2019年1月25日背書轉讓給雲沐國際貿易公司,本院作出的暫停支付的執行行為與異議人云沐國際貿易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異議人云沐國際貿易公司作為利害關係人對該執行行為提起的執行異議,法院應予受理。因本院在執行保全過程中,鵬起實業公司於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請保全的事項為對兩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採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兌付款,

但本院於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3539號民事裁定書,僅裁定凍結被申請人伊普潤滑油公司銀行存款400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它財產,現沒有證據證明票號為**的電子商業承兌匯票的合法持有人為被申請人伊普潤滑油公司,因此,對該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作為被申請人伊普潤滑油公司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無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案件來源

上海雲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案[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2019)豫0311執異159號]

延伸閱讀



關於公安機關凍結票據,不影響持票人行使票據追索權的有關案例。

案例一:山東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濟寧世紀宏泰經貿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案[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萊中商終字第21號]涉案票據是否處於查封狀態,上訴人能否履行付款義務的問題。新華區人民法院對票據的查封因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已經解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因永煒公司與中信銀行之間票據糾紛案作出對涉案票據保證金的查封裁定。根據永煒公司訴中信銀行票據糾紛案的起訴內容來看,系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資金關係而提起的訴訟。而票據是一種單純的金錢支付憑證,票據關係具有獨立性和無因性,其效力原則上不受原因關係、資金關係的影響。票據權利一旦成立,便與其賴以發生的原因相分離,票據產生的原因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的存在無關。付款人承兌匯票後,即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係來對抗持票人。本案中,中信銀行承兌匯票後,其付款責任是絕對的付款責任,即便承兌人與出票人之間並不存在事實上的資金關係,承兌人也不能以此為抗辯事由來對抗持票人。石家莊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不影響中信銀行依法向被上訴人承擔付款責任。上訴人以票據保證金已被查封為由主張不能履行付款義務的觀點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某商貿公司與某物資公司等票據糾紛案[天津高院(2014)津高民二終字第0075號](載《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4期)法院認為:本案系票據追索權糾紛,貿易公司為涉案票據出票人,物資公司為收款人。《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膠帶廠雖系涉案票據背書人,但商貿公司作為持票人有權自主選擇票據追索權對象,故商貿公司向物資公司、貿易公司行使追索權符合法律規定。膠帶廠非本案必須參加訴訟當事人,本案不存在遺漏當事人情形。涉案票據背書連續,表面形式符合《票據法》規定,且商貿公司能證明票據合法來源,故其票據權利應予保護,公安機關對涉案票據凍結並不影響商貿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公安機關對膠帶廠劉某涉嫌詐騙已立案的刑事案件與本案商貿公司行使票據追索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不影響本案繼續審理。判決貿易公司、物資公司連帶給付商貿公司票款500萬元,並以500萬元為基數給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