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等3人在禁漁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電魚方法捕魚,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經檢察機關釋法說理,3人自願認罪認罰,繳納生態修復金購買20餘萬尾魚苗放流至駱馬湖水域。3人依法得到較輕處罰,受損生態得到快速修復。
11月8日,江蘇省檢察機關召開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包括上述案例在內的10起認罪認罰從寬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方林通過一組數據,展示了該省檢察機關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工作的“成績單”:今年1月至10月,該省檢察機關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46010件,佔同期辦結刑事案件數68%。在法院已審結認罪認罰案件中,量刑建議採納率為95.8%。認罪認罰案件中,近九成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認罪認罰案件的審前羈押率為29.8%,低於該省刑事案件整體審前羈押率7.6個百分點;輕刑率達92.61%,其中41.3%的人被適用緩刑。低審前羈押率和寬緩的刑罰,兌現了從寬處理的制度承諾。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時,如何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針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熱點,王方林表示,除了對辦案檢察官提出不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而放鬆審查標準、堅持實質審查的要求外,該省強化案件評查工作,將不起訴、改變定性、法院未採納量刑建議等六類認罪認罰案件列為必須評查案件,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涉及偵查、批捕、起訴、審判多個訴訟環節,需要法律職業共同體通力合作,才能有效實施。發佈會上,一位律師結合自己辦理的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暢談了辦案體會。該案中,在檢察官和律師的共同努力下,原本聽信“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犯罪嫌疑人侯某幡然醒悟,遞交了悔罪書,補繳了全部稅款,並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最終,侯某被適用緩刑,企業也恢復了正常經營。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宗文對這種發佈典型案例的做法予以肯定:“這些典型案例體現了檢察官不就案辦案,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現辦案綜合效果的積極探索。有的案例還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中的一些‘難點’‘痛點’提出了富有可行性的解決方案,對這項制度的準確實施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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