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子已经被执行了,但是和被告协商好了如何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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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明确说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撤回申请。

流程:到执行局,找到案件承办执行员,写一个《撤回执行申请》,就说申请执行某某什么一案,现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很简单的就完了。按规定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支付,如果多,可向执行员申请减免。

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也只是对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作出处理,并未涉及申请的民事权利,撤销申请引起的终结执行是程序性的终结,是因受理条件因申请的撤销而缺失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下去。因此,如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从法理上并无禁止的依据,法律条文亦无反对,而且就一般民事诉讼而言,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尚应依法受理,对同一法律文书撤销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也应能再次申请执行,并且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再次申请的执行期限,从撤销执行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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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一致怎么处理?

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种,执行和解。双方在执行局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方申请终止本次执行,执行局裁定终止本次执行。以后如果被执行方耍赖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第二种方法。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方申请撤回执行。这种操作有一定风险,注意在生效后两年内,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但是一旦两年期限过了,被执行人耍赖,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权利灭失。建议用此方法的时候,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担保稳妥些。将来如果被执行人一旦耍赖反悔,可以找担保人主张权利,并可主张一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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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是不能撤销的。既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又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执行局法官提出终止执行程序,法官会把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备案而下发终止执行裁定书。一旦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条款,原告可以重新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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